私立學校法 第 45 條
- 1.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校產、基金之管理使用,受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之監督,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 2.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之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其先後或同時申請二所以上學校立案者,設校基金及設校所需經費應分別籌措及備足,由學校法人於學校立案前,設立專戶儲存,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互相流用。
- 3.前項設校基金,其動支須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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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45條共有三項,針對這三項,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校產、基金的管理使用,受到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的監督。這表示學校法人必須遵從相關法人管理的規定,並且必須將學校的財產和基金使用情況報告給學校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另外,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給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意味著基金和經費必須正確使用在學校相關的管理事務上,不得用於其他個人或非相關機構。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的財務、人事及財產要獨立管理。這表示每個私立學校都有自己獨立的財務、人事和財產管理,不會互相干涉。此外,如果學校法人申請立案的私立學校有兩個以上,則每個學校都需要分別籌措設立學校基金及所需經費,並在立案前設立專戶儲存。這意味著每個學校的基金和經費必須獨立使用,不能互相流用。 3. 第三項規定的是設立學校基金的動支需要經過學校主管機關的核准。這表示學校在使用基金時,必須先經過學校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批准,確保基金的使用合乎法規。 以上的釋義是根據私立學校法及相關修正條文的規定進行,並沒有具體的範例資料可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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