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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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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4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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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法人
及所設私立學校校產、基金之管理使用,受法人或學校
主管機關
之監督,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
監察人
及其他個人或
非
金融事業機構。
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之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其先後或同時申請二所以上學校立案者,設校基金及設校所需經費應分別籌措及備足,由學校法人於學校立案前,設立專戶儲存,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互相流用。
前項設校基金,其動支須經學校主管機關
核
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 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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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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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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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法人登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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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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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私立學校之籌設、立案與招生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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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私立學校之籌設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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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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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校務行政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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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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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補助及捐贈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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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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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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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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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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