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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46 條

  1. 1.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
  2. 2.前項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其他學校;其投資或流用之項目、條件、程序、比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3. 3.前項投資,董事會應依據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之,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法人受有虧損,參與決議之董事對虧損額度應負連帶責任補足之。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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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6條的規定,私立學校的收入應該全部用於當年度的預算項目支出。若有盈餘款項,應保留在該校的基金中。根據法人主管機關的同意,這些盈餘款項可以在累積盈餘的一半以內轉為有助於增加學校財源的投資,或者用於同一學校法人所設立的其他學校。投資或流用的項目、條件、程序、比例、限制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教育部制定辦法。董事會在進行投資時應遵守章程和相關法令的規定。如果有董事違反規定導致學校法人出現虧損,參與決議的董事應負有連帶責任予以補足。然而,若有表示異議的董事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能證明自己的異議,則免除其責任。參考了私立學校法第46條及2021年最新的私立學校法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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