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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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 2.私立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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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47條規定了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私立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用途、數額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學校主管機關定義。因此,具體的費用項目、用途、數額以及相關事項需遵從學校主管機關的規定。 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私立學校每個學年度收取學生的費用項目、用途和數額應該公開並在學校的網站和招生簡章上註明。這意味著學校必須將費用相關資訊公開給學生和公眾進行查詢,並在招生簡章上清楚地列明收取費用的項目、用途和數額。 根據上述解釋,私立學校在收取學生費用時必須遵從學校主管機關的規定,並公開並清楚註明相關費用的項目、用途和數額。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學生和公眾對學校費用的收取有明確的了解和透明度。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五年以上,辦理成績優良者,因學校發展所需鄰近校地之公地,得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商同土地所有機關依法讓售之。
立法理由本條為獎勵辦理成績優良之私立學校因學校發展所需之校地,如為公地,得專案請求讓售,俾輔導私立學校之發展。
(0860531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所設之獎、助學金,其獎、助對象應包括私立學校學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實際狀況將「獎學金」修正為「獎、助學金」,以資明確。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數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第一項及第三項整併,並酌作修正。 三、為使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公開透明,供學生、家長及社會大眾知悉,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載明於招生簡章,爰增訂第二項。 四、原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為獎勵辦理成績優良之私立學校因學校發展所需之校地,如為公地,得專案請求讓售,俾輔導私立學校之發展。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實際狀況將「獎學金」修正為「獎、助學金」,以資明確。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由原第一項及第三項整併,並酌作修正。 三、為使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公開透明,供學生、家長及社會大眾知悉,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載明於招生簡章,爰增訂第二項。 四、原第二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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