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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48 條

  1. 1.私立學校因校務所需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法人得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
  2. 2.前項土地應辦理用地變更者,由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3.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擬訂、變更,致影響私立學校現有校地時,應徵詢學校主管機關及該私立學校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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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8條的規定,私立學校可以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進行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的讓售或租用。如果進行用地變更,則需要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此外,當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進行都市計畫的擬訂或變更,有可能影響到私立學校現有校地,擬定機關應該徵詢學校主管機關以及該私立學校的意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教育部網站,私立學校法全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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