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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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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學校因校務所需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法人得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
  2. 2.前項土地應辦理用地變更者,由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3.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擬訂、變更,致影響私立學校現有校地時,應徵詢學校主管機關及該私立學校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8條的規定,私立學校可以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進行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的讓售或租用。如果進行用地變更,則需要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此外,當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進行都市計畫的擬訂或變更,有可能影響到私立學校現有校地,擬定機關應該徵詢學校主管機關以及該私立學校的意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教育部網站,私立學校法全文。

立法沿革 4

(0631105 制定)

私人或團體對於私立學校之捐贈,除依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免稅。

立法理由本條為獎勵私人或團體對私立學校之捐贈,並依規定免稅。

(0721227 修正)

私人或團體對於私立學校之捐贈,除依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免稅。   前項捐贈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為現金時,須確實交付私立學校收受並入帳。   二、捐贈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時,必須確實點交移轉。

立法理由一、本條增列第二項,俾私立學校可以確實掌握財產,充裕學校基金,以利校務之推進。   二、私人或團體對私校所為之不動產捐贈,如由學校自行變賣為現金,易滋流弊。故規定由捐贈人將其變賣為現金後再行捐贈。

(0860531 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對私立學校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或績效卓著者,並予以獎助。   各級政府補助私立學校之金額及範圍,應審酌其學校及董事會制度之健全、辦學之認真等實際情形定之。   獎助私立學校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私立學校經費來源有限,倘僅賴學雜費收入,普遍易生經費不足現象,影響學校發展。原條文僅限對辦理成績卓著之私立學校予以獎助,對其他私校則無補助之明文。爰參酌日本、韓國及英國之立法例,修正本條第一項使各級政府在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對私立學校予以補助,以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時應審酌之事項。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因校務所需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法人得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   前項土地應辦理用地變更者,由學校法人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擬訂、變更,致影響私立學校現有校地時,應徵詢學校主管機關及該私立學校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學校因校務發展所需,得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向財團法人租用土地,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都市計畫係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依相關規定擬訂,其擬訂或變更往往有可能對私立學校辦學產生不利影響,原第三項規定「致影響私立學校校地之完整時」,其適用範圍似屬狹隘,殊不足以保障私立學校辦學權益,為期週延,爰酌作修正,另增列徵詢該私立學校意見之規定。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0631105 制定)

本條為獎勵私人或團體對私立學校之捐贈,並依規定免稅。

(0721227 修正)

一、本條增列第二項,俾私立學校可以確實掌握財產,充裕學校基金,以利校務之推進。   二、私人或團體對私校所為之不動產捐贈,如由學校自行變賣為現金,易滋流弊。故規定由捐贈人將其變賣為現金後再行捐贈。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私立學校經費來源有限,倘僅賴學雜費收入,普遍易生經費不足現象,影響學校發展。原條文僅限對辦理成績卓著之私立學校予以獎助,對其他私校則無補助之明文。爰參酌日本、韓國及英國之立法例,修正本條第一項使各級政府在編列年度教育經費預算時,應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對私立學校予以補助,以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時應審酌之事項。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學校因校務發展所需,得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規定向財團法人租用土地,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都市計畫係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公所依相關規定擬訂,其擬訂或變更往往有可能對私立學校辦學產生不利影響,原第三項規定「致影響私立學校校地之完整時」,其適用範圍似屬狹隘,殊不足以保障私立學校辦學權益,為期週延,爰酌作修正,另增列徵詢該私立學校意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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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48 條規定:「私立學校因校務所需公有、公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之土地,學校法人得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會商土地管理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