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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49 條

  1. 1.學校法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
  2. 2.前項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動產之處分,以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為限。 二、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始得設定負擔。
  3. 3.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於學校法人之不動產具有法定抵押權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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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了學校法人在處分或設定負擔其不動產時應遵守的程序和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學校法人必須經董事會的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辦理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同樣地,對於購置或出租不動產的情況,也需要經過同樣的程序。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不得妨礙學校的發展和校務進行;二是只有與教學無直接關係的不動產或經核定廢置的校地、建築物才能被設定負擔。 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根據其他法律對學校法人的不動產具有法定抵押權,則必須按照該法律的規定辦理。 根據以上解析的私立學校法第49條,在處分或設定負擔不動產時,學校法人必須經過董事會的決議,並經學校主管機關和法人主管機關的核准。處分或設定負擔的不動產應留意不能妨礙學校的發展和校務進行,並且僅限於與教學無直接關係的不動產或經核定廢置的校地、建築物。如果其他法律對不動產具有法定抵押權,則必須遵守該法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法修正條文(2014年修正)。 - 國立教育研究院法律資料庫,「私立學校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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