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
- 前項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動產之處分,以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為限。 二、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始得設定負擔。
-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於學校法人之不動產具有法定抵押權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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