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
- 前項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動產之處分,以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為限。 二、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始得設定負擔。
-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於學校法人之不動產具有法定抵押權者,依其規定。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私立學校法 第4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學校法人就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其購置或出租不動產者,亦同。
📌私校不動產:私有公物
II 前項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動產之處分,以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為限。
二、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始得設定負擔。
III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於學校法人之不動產具有法定抵押權者,依其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