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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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44條規定,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 根據這條法規,私立學校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以及校長的親屬關係人,例如配偶和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不得擔任學校設立的總務、會計、人事等職務。如果有人違反了這個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應該要求學校立即解除他們的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學校的董事長的妻子被任命為該學校的總務人員,這就違反了上述法規,學校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學校立即解除她的職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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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