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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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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

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44條規定,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 根據這條法規,私立學校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以及校長的親屬關係人,例如配偶和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不得擔任學校設立的總務、會計、人事等職務。如果有人違反了這個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應該要求學校立即解除他們的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私立學校的董事長的妻子被任命為該學校的總務人員,這就違反了上述法規,學校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學校立即解除她的職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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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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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44 條規定:「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