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43 條
- 1.校長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學校法人得予停聘,並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代理之。
- 2.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學校法人應即解聘,並重新遴選校長,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 3.學校法人未依第一項規定停聘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逕予停聘,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定人員代理校長職務;其未依前項規定解聘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逕予解聘,並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之合格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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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43條根據提供的資料有以下解釋: 1. 如果校長因利用職務上的機會犯罪並被提起公訴,學校法人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停聘校長。此外,學校法人還需根據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指定的人員,報告學校主管機關核准並代理校長職務。 舉例:如果一位私立學校校長因貪污罪被提起公訴,學校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停聘該校長。同時,校方需要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告,並指定其他人員代理校長職務,直到判決確定。 2. 如果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者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者有嚴重損害師道的情節,學校法人應立即解聘校長。學校法人隨後需要重新遴選校長,並依照各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聘任。 舉例:如果一位校長因貪污罪被判有罪,學校應立即解聘該校長。學校法人隨後應重新遴選校長,並根據相關法規進行新的聘任程序。 3. 如果學校法人未依照第一項的規定停聘校長,學校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停聘,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所指定的人員代理校長職務。同樣地,如果學校法人未依照前項的規定解聘校長,學校主管機關應該直接解聘校長,並指派適當的人員在重新遴選的合格校長上任前暫代校長職務。 舉例:如果一所私立學校的校長被懷疑涉嫌貪污,但學校法人未停聘該校長,學校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進行停聘,並指派其他人員代理校長職務。同樣地,如果學校法人未解聘該校長,學校主管機關應直接解聘該校長,並指派適當的人員在重新遴選的合格校長上任前暫代校長職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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