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42 條
- 1.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 2.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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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42條規定了校長出缺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當校長職位出缺時,學校法人應在六個月內進行另行遴選,並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聘任。這意味著學校法人需要在校長職位出缺後的六個月內進行新校長的遴選和聘任。 然而,如果學校法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遴選,或者遴聘的校長資格不符合要求,則根據該條第2項,學校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學校法人在三個月內重新進行遴選。如果過了這個期限還未完成遴選,或者重新遴選的校長仍然不符合資格要求,則學校主管機關可以指派適當的人員擔任暫代校長,直到重新遴選並聘任合格的校長為止。 根據給出的資料,對於私立學校法第42條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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