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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23633 號
要旨
未依規定申請核准立案之外國學校,不得在我國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義從事有關招生之甄選活動
全文內容
按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私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後,始得招生。‥‥」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依本法規定申請核准立案,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義擅自招生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當地政府予以取締。其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此規定,凡未依該法規定申請核准立案之外國學校,在我國以學校或類似學校名義從事有關招生之甄選活動者,均為該法所取締之對象,其負責人並應處以刑罰。是以在上揭規定未經修正前,開放海外留學服務業業者在國內為外國學校從事有關招生之甄選活動,似與現行法律規定有所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