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41 條
- 1.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 2.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
- 3.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 4.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 5.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合併設置之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一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各該校長職掌、權責事項及對外代表學校之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資格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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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学校法第41条规定了私立学校校长的任命和资格要求。根据该条款的第一项规定,私立学校应该指定一位校长,由学校法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资格进行遴选,并依法聘任。这意味着校长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被选为校长。例如,可能需要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或其他指定的资格要求。 根据该条款的第二项规定,学校法人的董事长、董事和监察人的配偶及其直系血亲不能担任校长。这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 根据该条款的第三项规定,校长应根据法令和学校章程综合管理学校事务,执行学校法人董事会的决议,并接受其监督和考核。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校长代表学校与外界进行交流和代表。 根据该条款的第四项规定,校长应全职工作,除了负责本校的教学工作外,不能同时担任校外的职务。 根据该条款的第五项规定,私立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合并设置的私立国民小学中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一个校长职位,并在学校组织规程中明确该校长的职责、权责事项以及代表学校的职责。这些信息需要向学校主管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校长的资格要求仍然依据第一项的规定。 本回答根据问题所提到的私立学校法第41条的内容进行了逐项解释,并列举了与参考资料相关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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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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