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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2.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
  3. 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4. 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5. 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合併設置之私立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需要增置校長一人,並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各該校長職掌、權責事項及對外代表學校之校長,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資格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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