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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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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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40條規定,私立學校必須經過正式許可立案才能以從事正規教育的名義進行招生和授課。如果一個私立學校未經許可立案,則不能以正規教育的名義進行招生和授課。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40條 (93.04.07)
立法沿革 4 版
(0631105 制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前條各款事項,應派員切實調查審核;其有核轉機關者,核轉機關應加具意見,以備審核。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申請立案之學校,應派員切實調查審核,以昭慎重。
(0721227 修正)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應派員切實調查審核;其有核轉機關者,核轉機關應加具意見,以備審核。
立法理由配合前後條之修正,在「前條」二字之下加「第一項」三字。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董事長及董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事項不實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為配合私立學校法整體體例之調整,並為肆應終身學習法公布施行,爰修正第一項,以釐清取締分際。凡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而以學校名義擅自招生且從事正規教育授課者,自屬重大違反教育法令情事,其相關罰則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其違規收取之款項,應悉數退還原繳款人。又鑑於「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者」,同屬「未經核准立案,而以學校名義招生且從事正規教育授課者」之範圍,無重複規定必要,爰予刪除,所謂「命其立即解散」者,定義殊不明確,併予刪除。 三、原第二項規定屬行政機關間之事項,無於本法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四、罰鍰之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無庸重複規定,爰刪除原第三項規定。 五、不宜以刑罰手段達其維護行政秩序之目的,爰刪除原第四項刑罰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申請立案之學校,應派員切實調查審核,以昭慎重。
配合前後條之修正,在「前條」二字之下加「第一項」三字。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為配合私立學校法整體體例之調整,並為肆應終身學習法公布施行,爰修正第一項,以釐清取締分際。凡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而以學校名義擅自招生且從事正規教育授課者,自屬重大違反教育法令情事,其相關罰則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其違規收取之款項,應悉數退還原繳款人。又鑑於「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者」,同屬「未經核准立案,而以學校名義招生且從事正規教育授課者」之範圍,無重複規定必要,爰予刪除,所謂「命其立即解散」者,定義殊不明確,併予刪除。 三、原第二項規定屬行政機關間之事項,無於本法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四、罰鍰之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無庸重複規定,爰刪除原第三項規定。 五、不宜以刑罰手段達其維護行政秩序之目的,爰刪除原第四項刑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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