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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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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招生辦法。 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 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2. 2.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9條的規定,私立學校在獲得學校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始得進行招生。在每個學年招生前,私立學校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必須擬訂招生辦法、各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的招生名額,以及入學方式和名額的分配,並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此外,私立學校可以依照核定的招生總額,為學生的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關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制定。 這項規定要求私立學校在招生前提出招生計畫,並經過學校主管機關的核准。私立學校必須明確規定招生的辦法,包括招生名額以及入學方式和名額的分配。此外,私立學校可以選擇為學生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來保障學生的權益。教育部則負責制定有關履約保證保險的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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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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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39 條規定:「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