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9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9條的規定,私立學校在獲得學校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始得進行招生。在每個學年招生前,私立學校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必須擬訂招生辦法、各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的招生名額,以及入學方式和名額的分配,並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此外,私立學校可以依照核定的招生總額,為學生的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關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制定。 這項規定要求私立學校在招生前提出招生計畫,並經過學校主管機關的核准。私立學校必須明確規定招生的辦法,包括招生名額以及入學方式和名額的分配。此外,私立學校可以選擇為學生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來保障學生的權益。教育部則負責制定有關履約保證保險的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