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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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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招生辦法。 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 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2. 2.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9條的規定,私立學校在獲得學校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始得進行招生。在每個學年招生前,私立學校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必須擬訂招生辦法、各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的招生名額,以及入學方式和名額的分配,並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此外,私立學校可以依照核定的招生總額,為學生的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關於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制定。 這項規定要求私立學校在招生前提出招生計畫,並經過學校主管機關的核准。私立學校必須明確規定招生的辦法,包括招生名額以及入學方式和名額的分配。此外,私立學校可以選擇為學生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來保障學生的權益。教育部則負責制定有關履約保證保險的相關事項的辦法。 舉例來說,假設某間私立大學想要招收100個新生,他們必須在招生前依照私立學校法第39條的規定,提出具體的招生辦法、100個招生名額的分配方式,並將這個計畫送交給學校主管機關審核。如果他們決定為學生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則必須依照教育部的辦法進行。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於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領得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後,應由董事會於一年內開具左列事項,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及登記證書字、號。   二、有關校地校產及設備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院)長履歷表及其證件。   五、董事會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與支用情形之計算說明。   六、經常費之來源及其預算表。   七、學則及人事、財務、會計與財產等重要規章。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私立學校申請立案之期限及應行辦理之事項。

(0721227 修正)

私立學校於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領得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後,應由董事會於一年內開具左列事項,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及登記證書字、號。   二、有關校地、校產及設備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院)長履歷表及其證件。   五、董事會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與支用情形之計算說明。   六、經常費之來源及其預算表。   七、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及財產等重要規章。   私立學校不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申請學校立案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撤銷其設立之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前段加「設立」二字,蓋原條文之「法人登記」係指「設立登記」而言,並未包括「變更登記」,故增列「設立」二字,以求明確。又第五款之「籌劃」二字,配合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修正為「籌措」。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私立學校不依規定期限申請立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撤銷其設立之許可,在性質上宜以法律定之,爰於本條增列第二項予以規定。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於辦竣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將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連同刊登法院公告之新聞紙,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招生辦法。   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   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依教育現況酌修第一項規定,並分款定明。   三、新增第二項規定私立學校得依核定之招生總額投保履約責任險,以保障入學學生之就學權益;並授權由教育部訂定其保險相關事宜之辦法。   四、原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0631105 制定)

本條規定私立學校申請立案之期限及應行辦理之事項。

(0721227 修正)

一、第一項前段加「設立」二字,蓋原條文之「法人登記」係指「設立登記」而言,並未包括「變更登記」,故增列「設立」二字,以求明確。又第五款之「籌劃」二字,配合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修正為「籌措」。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私立學校不依規定期限申請立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撤銷其設立之許可,在性質上宜以法律定之,爰於本條增列第二項予以規定。

(086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依教育現況酌修第一項規定,並分款定明。   三、新增第二項規定私立學校得依核定之招生總額投保履約責任險,以保障入學學生之就學權益;並授權由教育部訂定其保險相關事宜之辦法。   四、原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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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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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39 條規定:「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