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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38 條

  1. 1.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並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設立程序者,始得許可其立案。
  2.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該管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者,應轉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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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8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釋義: 1.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的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的工作,並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設立程序的學校,才能獲得立案的許可。這表示私立學校必須符合相關法規,並且按照正確的程序完成設立工作,包括儲存設校基金,才能獲得立案許可。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還需要將相關文件轉報教育部備查。這表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還需要將相關的文件轉報教育部進行備查。這可能是為了確保學校的合法性和教學質量。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私立學校法全文以及相關的修正法律、法規等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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