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8 條
快速跳轉
- 1.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並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設立程序者,始得許可其立案。
-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該管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者,應轉報教育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8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釋義: 1.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的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的工作,並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設立程序的學校,才能獲得立案的許可。這表示私立學校必須符合相關法規,並且按照正確的程序完成設立工作,包括儲存設校基金,才能獲得立案許可。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還需要將相關文件轉報教育部備查。這表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還需要將相關的文件轉報教育部進行備查。這可能是為了確保學校的合法性和教學質量。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私立學校法全文以及相關的修正法律、法規等文件。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董事長及董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事項不實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不實,關係重大,明定依法處理,以提高警覺,實有必要。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於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如有增減,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同財產變更清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董事長、董事之改選、補選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並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設立程序者,始得許可其立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該管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者,應轉報教育部備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為提高學校財務、規範承諾捐助者實現承諾,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應於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後,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 三、第二項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不實,關係重大,明定依法處理,以提高警覺,實有必要。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為提高學校財務、規範承諾捐助者實現承諾,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應於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後,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 三、第二項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