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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3)廳民三字第 05294 號
要旨
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之改選、補選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登記,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
全文內容
按私立學校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 2 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將新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 20 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又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之改選、補選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私立學校法第 24 條第 1 項(現行私立學校法第 22 條第 2 項)及第 38 條第 2 項(現行私立學校法第 13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臺灣高等法院印行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要點」第五點(二)3 、規定聲請董監事變更登記,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許改選之公函,即指前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之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