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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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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2. 2.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37條規定,學校法人在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的籌設期限內,需要完成以下事項並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的立案許可: 1. 提供法人登記證書。 2. 提供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以及擬聘教師的清冊。 3. 提供學校的組織規程。 4. 提供擬聘校長的履歷表、證件以及其願任同意書。 5. 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 6. 提供有關設校經費籌措、保管以及支用情況的計算和說明。 7. 提供未來五年的收支預算表以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的證明文件。 8. 提供學則以及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和財產等重要的學校規章。 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學校法人需要在籌設期間內完成相關文件的準備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許可。其中包括登記文件、學校資源清冊、組織規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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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37 條規定:「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