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私立學校法37

快速跳轉
  1. 1.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2. 2.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37條規定,學校法人在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的籌設期限內,需要完成以下事項並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的立案許可: 1. 提供法人登記證書。 2. 提供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以及擬聘教師的清冊。 3. 提供學校的組織規程。 4. 提供擬聘校長的履歷表、證件以及其願任同意書。 5. 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 6. 提供有關設校經費籌措、保管以及支用情況的計算和說明。 7. 提供未來五年的收支預算表以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的證明文件。 8. 提供學則以及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和財產等重要的學校規章。 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學校法人需要在籌設期間內完成相關文件的準備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許可。其中包括登記文件、學校資源清冊、組織規程、校長資料和意願書、財務報表、經費籌措和保管計算說明、收支預算表以及重要的學校規章。這些文件的準備是學校法人籌設和辦學的重要步驟。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37條

立法沿革 3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於辦竣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將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連同刊登法院公告之新聞紙,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旨在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能切實明瞭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之情形,以便予以輔導。

(086053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限,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辦理而不辦理者,視為撤回籌設學校之申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內容條次同時配合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學校組織規程。   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   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原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修正為第一項,並規定申請學校立案期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文字酌予修正,並增訂第五款,以下款次遞移,並作文字修正,庶符實際。   三、為符合捐資興學之立法意旨,籌建私立學校理應以募款方式籌足設校基金與籌設學校期間之其他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始得申請立案,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以免學校開辦伊始即背負沉重還本付息之財務負擔,將影響學校之健全發展;籌設學校期間之經費倘以借入資金方式舉債籌措,亦與捐資興學之立法意旨有違,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四、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業就學校法人未如期完成私立學校籌設及立案定有相關規範,原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31105 制定)

本條規定旨在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能切實明瞭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設立及變更登記之情形,以便予以輔導。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   二、內容條次同時配合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原第一項及第二項整併修正為第一項,並規定申請學校立案期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文字酌予修正,並增訂第五款,以下款次遞移,並作文字修正,庶符實際。   三、為符合捐資興學之立法意旨,籌建私立學校理應以募款方式籌足設校基金與籌設學校期間之其他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始得申請立案,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以免學校開辦伊始即背負沉重還本付息之財務負擔,將影響學校之健全發展;籌設學校期間之經費倘以借入資金方式舉債籌措,亦與捐資興學之立法意旨有違,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四、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業就學校法人未如期完成私立學校籌設及立案定有相關規範,原第二項規定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37 條規定:「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