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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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37條規定,學校法人在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的籌設期限內,需要完成以下事項並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的立案許可: 1. 提供法人登記證書。 2. 提供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以及擬聘教師的清冊。 3. 提供學校的組織規程。 4. 提供擬聘校長的履歷表、證件以及其願任同意書。 5. 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 6. 提供有關設校經費籌措、保管以及支用情況的計算和說明。 7. 提供未來五年的收支預算表以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的證明文件。 8. 提供學則以及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和財產等重要的學校規章。 根據以上法條的規定,學校法人需要在籌設期間內完成相關文件的準備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許可。其中包括登記文件、學校資源清冊、組織規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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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