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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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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2. 2.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3. 3.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4. 4.前項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其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經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 36 條的規定,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以下事項: 1. 興學目的:明確私立學校設立之目的。 2. 學校名稱:規定學校應有具體的名稱。 3. 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申請時需提供有關學校位置、土地面積、校舍、設備等相關資料。 4. 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申請時需明確學校所擬設立的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5. 學校經費概算:申請時需提供學校經費的大致估算。 6. 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時需詳細列明學校所需的設校資金及財產的數額、種類、價值,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7. 學校法人相關資料:申請時需提供與學校法人相關的資料。 根據法條的第 2 款,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需提供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的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可以根據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的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的經費可以分年估算。 根據法條的第 3 款,租用土地的租期應至少為 30 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根據法條的第 4 款,如果不是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土地,則應按照國有財產法的基地租金的規定來收取租金,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的地上權,以供學校使用。該地上權需依法公證並按照前條的規定完成審查。 舉一個符合參考資料的例子,假設一所私立學校申請設立,籌設學校計畫中載明了該學校的興學目的、學校名稱、學校位置和相關資料、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學校經費概算、設校資金及財產等情況。申請時提供了土地的租賃合約和校舍、設備的計畫分年完工進度。同時,租用的土地租期為 30 年且租金按照國有財產法的基地租金規定計收。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5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於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如有增減,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同財產變更清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董事長、董事之改選、補選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變更登記之期限及程序。

(0721227 修正)

私立學校於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如有增減,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同財產變更清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董事長、董事之改選、補選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修正如次:   一、為配合年度決算,使董事會與學校申報財產增減數字趨於一致,特將「三十日」修正為「三個月內」。   二、本條原定財產有增減時,應於該學年度結束時,轉理財產變更登記,因條文有「每」學年字樣,常被誤解財產無增減亦應辦理變更登記,為免再有誤會,爰將「每」字刪除,並將「結束」修正為「終了」。

(0860531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之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由全體董事提出申請書,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送該管地方法院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公有、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起,應至少承租二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酌作修正,並調整款次。   三、鑑於以往私立學校僅能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有其侷限性且往往不利校地整體規劃,為增加私立學校取得校地之多樣性,爰修正第二項得承租財團法人土地,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配合實務狀況及學校永續經營、長久安定之考量,規定申設學校籌設時對承租之土地,應至少承租二十年,且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爰增列第三項。

(1021220 修正)

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前項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其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經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協助私校辦學,私校租用土地來源將全面開放,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刪除租用公有、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土地等規定。   三、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明定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四、增訂第四項,明定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其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並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0631105 制定)

本條規定變更登記之期限及程序。

(0721227 修正)

本條第一項修正如次:   一、為配合年度決算,使董事會與學校申報財產增減數字趨於一致,特將「三十日」修正為「三個月內」。   二、本條原定財產有增減時,應於該學年度結束時,轉理財產變更登記,因條文有「每」學年字樣,常被誤解財產無增減亦應辦理變更登記,為免再有誤會,爰將「每」字刪除,並將「結束」修正為「終了」。

(086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未修正。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酌作修正,並調整款次。   三、鑑於以往私立學校僅能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有其侷限性且往往不利校地整體規劃,為增加私立學校取得校地之多樣性,爰修正第二項得承租財團法人土地,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為配合實務狀況及學校永續經營、長久安定之考量,規定申設學校籌設時對承租之土地,應至少承租二十年,且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爰增列第三項。

(1021220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協助私校辦學,私校租用土地來源將全面開放,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刪除租用公有、公營事業、財團法人土地等規定。   三、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明定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四、增訂第四項,明定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其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並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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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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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36 條規定:「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