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6 條
- 1.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學校經費概算。 六、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 2.前項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取得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得配合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之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經費得分年估算之。
- 3.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或變更校地範圍起,應至少承租三十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 4.前項非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土地者,其租金應比照國有財產法出租基地租金之規定計收,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之地上權,以作學校使用為限,經依法公證後,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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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 36 條的規定,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以下事項: 1. 興學目的:明確私立學校設立之目的。 2. 學校名稱:規定學校應有具體的名稱。 3. 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申請時需提供有關學校位置、土地面積、校舍、設備等相關資料。 4. 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申請時需明確學校所擬設立的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5. 學校經費概算:申請時需提供學校經費的大致估算。 6. 設校資金及財產之數額、種類、價值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時需詳細列明學校所需的設校資金及財產的數額、種類、價值,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7. 學校法人相關資料:申請時需提供與學校法人相關的資料。 根據法條的第 2 款,校地應於申請籌設學校時,需提供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的相關證明文件。校舍、設備等可以根據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的計畫分年完成。所需的經費可以分年估算。 根據法條的第 3 款,租用土地的租期應至少為 30 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 根據法條的第 4 款,如果不是租用公有、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土地,則應按照國有財產法的基地租金的規定來收取租金,並設定與租期相同期限的地上權,以供學校使用。該地上權需依法公證並按照前條的規定完成審查。 舉一個符合參考資料的例子,假設一所私立學校申請設立,籌設學校計畫中載明了該學校的興學目的、學校名稱、學校位置和相關資料、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學校經費概算、設校資金及財產等情況。申請時提供了土地的租賃合約和校舍、設備的計畫分年完工進度。同時,租用的土地租期為 30 年且租金按照國有財產法的基地租金規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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