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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77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私立學校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未提出財產移轉證明文件者,法院不得受理;如其財產限於法令不能為建物總登記,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全文內容

本部64、09、26台 (64) 函民字第○八六○四號函釋示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法院登記處應查明該法人原登記之財產目錄內所載之不動產已否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並由該法人提出其移轉證明始得受理登記。此項意旨與本部64、04、24台 (64) 函民字第○三六○○號函頒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要點第十九項 (現行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二十項) 前段規定意旨相同。至於同項後段規定係指法人之財產因限於法令,不能為建物總登記者,經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即得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法人之財產是否限於法令不能為建物總登記,應由法院登記處依職權調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77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9 月 04 日發布,要旨:私立學校聲請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時,未提出財產移轉證明文件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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