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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私立學校之籌設、立案與招生
>
第 一 節 私立學校之籌設
>
私立學校法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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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學校
法人
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
學校法人申請籌設私立學校,應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相關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請學校
主管機關
審
核
後,許可籌設。
學校法人經前項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一項期限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經學校主管機關再限期辦理而未完成,或其設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學校主管機關得
撤銷
或
廢止
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必要時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學校法人之設立許可。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 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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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學校法人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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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設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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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法人登記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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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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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私立學校之籌設、立案與招生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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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私立學校之籌設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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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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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校務行政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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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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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補助及捐贈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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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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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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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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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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