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5 條
- 1.學校法人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
- 2.學校法人申請籌設私立學校,應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相關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審核後,許可籌設。
- 3.學校法人經前項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一項期限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經學校主管機關再限期辦理而未完成,或其設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必要時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學校法人之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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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5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學校法人應在完成法人登記後的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的籌設和立案程序。這意味著學校法人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遵循法律程序來籌設和立案私立學校。 2. 學校法人在籌設私立學校時,應該按照各級、各類學校法律的相關規定,提出一個完整的籌設學校計畫,並向學校主管機關提交審核。學校主管機關將根據相關規定來審核並許可籌設。 3. 如果學校法人在取得許可後,沒有正當理由在第一項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私立學校的籌設和立案,或者其設校活動涉及違法情事,學校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對此作出公告;必要時,法人主管機關也可以撤銷或廢止學校法人的設立許可。這保障了學校法人在遵循規定程序的同時,確保私立學校的合法性和品質。 根據《私立學校法》修正(豪華版)(2015年),第35條規定私立學校應在與學校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設立財團法人後三年內完成學校的籌建和立案。此外,該法還明確提到,學校法人在籌建私立學校時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並根據各級、各類學校法律的要求,提出相應的計劃。在取得許可後,如果學校法人沒有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學校的籌建和立案,或者設校活動涉及違法情事,學校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對此作出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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