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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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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
  2. 2.學校法人申請籌設私立學校,應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相關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審核後,許可籌設。
  3. 3.學校法人經前項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一項期限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經學校主管機關再限期辦理而未完成,或其設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必要時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學校法人之設立許可。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5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學校法人應在完成法人登記後的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的籌設和立案程序。這意味著學校法人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遵循法律程序來籌設和立案私立學校。 2. 學校法人在籌設私立學校時,應該按照各級、各類學校法律的相關規定,提出一個完整的籌設學校計畫,並向學校主管機關提交審核。學校主管機關將根據相關規定來審核並許可籌設。 3. 如果學校法人在取得許可後,沒有正當理由在第一項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私立學校的籌設和立案,或者其設校活動涉及違法情事,學校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對此作出公告;必要時,法人主管機關也可以撤銷或廢止學校法人的設立許可。這保障了學校法人在遵循規定程序的同時,確保私立學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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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35 條規定:「學校法人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學校法人申請籌設私立學校,應依各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