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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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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2. 2.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許可之。
  3. 3.前項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之條件及其審核程序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4條的規定,針對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有以下幾點說明: 1. 學校法人可以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國小、國中、高中、大專院校等。這表示學校法人可以在同一時間或者不同時間申請設立不同級別和類型的學校。 2. 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時,該私立學校的主管機關(一般是指教育部或者地方教育局)必須根據各級學校的法令規定,考慮地區的需求和學校的分布等因素,才能夠許可進行相關操作。 3. 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的條件以及相關的審核程序,則由教育部來定義和規劃。教育部會制定相應的辦法和流程,用於審核和管理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 (以教育部所制定之《私立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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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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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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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34 條規定:「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