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4 條
- 1.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 2.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許可之。
- 3.前項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之條件及其審核程序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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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4條的規定,針對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有以下幾點說明: 1. 學校法人可以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國小、國中、高中、大專院校等。這表示學校法人可以在同一時間或者不同時間申請設立不同級別和類型的學校。 2. 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時,該私立學校的主管機關(一般是指教育部或者地方教育局)必須根據各級學校的法令規定,考慮地區的需求和學校的分布等因素,才能夠許可進行相關操作。 3. 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的條件以及相關的審核程序,則由教育部來定義和規劃。教育部會制定相應的辦法和流程,用於審核和管理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 (以教育部所制定之《私立學校立案審核辦法》為例)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必須符合教育部所訂定的相關規定和準則。例如,在設立一所新的私立學校時,必須符合設立標準、提供必需的文件和資料等。而在合併或停辦私立學校時,也需要通過教育部的審核程序和相關條件,以確保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學校運作的正常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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