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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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4條的規定,針對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有以下幾點說明: 1. 學校法人可以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國小、國中、高中、大專院校等。這表示學校法人可以在同一時間或者不同時間申請設立不同級別和類型的學校。 2. 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時,該私立學校的主管機關(一般是指教育部或者地方教育局)必須根據各級學校的法令規定,考慮地區的需求和學校的分布等因素,才能夠許可進行相關操作。 3. 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的條件以及相關的審核程序,則由教育部來定義和規劃。教育部會制定相應的辦法和流程,用於審核和管理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 (以教育部所制定之《私立學校立案審核辦法》為例)私立學校的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必須符合教育部所訂定的相關規定和準則。例如,在設立一所新的私立學校時,必須符合設立標準、提供必需的文件和資料等。而在合併或停辦私立學校時,也需要通過教育部的審核程序和相關條件,以確保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學校運作的正常進行。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之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由全體董事提出申請書,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送該管地方法院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學校所在地。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之程序及應辦事項,並力求處理過程之嚴密。
(0860531 全文修正)
董事長、董事及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為鼓勵董事出席董事會議,故增列出席費之支給,並增列顧問亦可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許可之。 前項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之條件及其審核程序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少子化時代社會趨勢,為提供私立學校更多元之辦學空間,爰增列第一項,學校法人得先後或同時申請設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或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三、第二項規定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時,應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以資周延。 四、第三項規定私立學校申請設立、改制、合併及解散相關事項辦法之授權依據,以資明確。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本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之程序及應辦事項,並力求處理過程之嚴密。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為鼓勵董事出席董事會議,故增列出席費之支給,並增列顧問亦可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少子化時代社會趨勢,為提供私立學校更多元之辦學空間,爰增列第一項,學校法人得先後或同時申請設立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或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三、第二項規定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時,應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以資周延。 四、第三項規定私立學校申請設立、改制、合併及解散相關事項辦法之授權依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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