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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議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無效。
  2. 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董事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董事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3. 法人主管機關知悉董事會議有前項情形者,應依職權或申請,指明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情事,限期命董事會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自決議後六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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