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33 條
- 1.董事會議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無效。
- 2.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董事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董事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 3.法人主管機關知悉董事會議有前項情形者,應依職權或申請,指明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情事,限期命董事會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自決議後六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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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33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董事會議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無效。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了法令或該私立學校的捐助章程,該決議將被宣告無效。 2. 董事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董事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董事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董事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了法令或捐助章程,董事有權在決議作出後的一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但如果出席董事在會議中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沒有當場表示異議,則申請撤銷的期限不適用於這些董事。 3. 法人主管機關知悉董事會議有前項情形者,應依職權或申請,指明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情事,限期命董事會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自決議後六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法人主管機關得知董事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了法令或捐助章程,該機關應該根據職權或申請,明確指出違法的情況,並要求董事會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如果在期限屆滿後董事會未能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在決議作出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法第3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8001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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