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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69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

全文內容

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者,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應送經主管教育機關核轉該管地方法院辦理。如由私立學校逕自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登記事項之變更或更正,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者,其程序即屬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69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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