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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民字第 01705 號
要旨
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於董事任期屆滿而改選時,其連任董事仍應辦理變更登記
全文內容
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於董事任期屆滿而改選時,其連任董事仍應依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惟其住所無變更者,免送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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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於董事任期屆滿而改選時,其連任董事仍應辦理變更登記
依私立學校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於董事任期屆滿而改選時,其連任董事仍應依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惟其住所無變更者,免送戶籍謄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