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中字第 32741 號
要旨
私立學校法公布前以租借土地設立學校,經核准立案並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得暫准通融辦理變更登記
案由
第 一 則要 旨:一 私立學校法公布後,新設學校一律不得以租借之土地作為申請籌設之條件,或申辦財團法人登記。
二 私立學校於私立學校法公布前如以租借土地設立學校已經核准立案並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暫准通融辦理變更登記,惟應於數年內設法將租借之土地收購為學校所有,在未收購前,不得再行擴增班級。
三 請調查 貴轄已經核准立案租借校地之私立學校,在其籌設或申請立案時,曾否對租借校地有分期收購之承諾,如查案有此承諾,應予督導辦理收購。
四 代用學校之校產,依「代用學校規程」第四條之規定「不得收歸公有」,可免予辦理校地校舍移轉。
第 二 則要 旨:私立學校法公布後,新設學校一律不得以租借之土地作為申請籌設之條件,或申辦財團法人登記。私立學校於私立學校法公布前如以租借土地設立學校已經核准立案並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暫准通融辦理變更登記,惟應於數年內設法將租借之土地收購為學校所有,在未收購前,不得再行擴增班級。請調查 貴轄已經核准立案租借校地之私立學校,在其籌設或申請立案時,曾否對租借校地有分期收購之承諾,如查案有此承諾,應予督導辦理收購。代用學校之校產,依「代用學校規程」第四條之規定「不得收歸公有」,可免予辦理校地校舍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