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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三字第 27521 號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函請辦理變更法定代理人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景○技術學院函請 貴部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法定代理人登記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台 (九○) 技 (二) 字第九○一五四五六五號函。
二 按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董事長、董事之改選、補選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記。查來函謂財團法人景○技術學院業經 貴部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解除董事會全體董事之職務,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於新董事會成立前,組織管理委員會,代行董事會職權,至新董事會成立時為之,召集人為劉○達,此屬該校重要事項之變更,該校自應將上開重要事項之變更送經貴部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