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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45455 號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景○技術學院辦理變更法定代理人登記一案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景○技術學院辦理變更法定代理人登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台 (九○) 技 (二) 字第九○一五四五六五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三字第二八九九一號函略以:「按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董事長、董事之改選、補選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本院曾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 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七五二一號函復教育部謂:財團法人景○技術學院業經該部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解除董事會全體董事之職務,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於新董事會成立前,組織管理委員會,代行董事會職權,至新董事會成立時為止,召集人為劉○達,此屬該校重要事項之變更,該校自應將上開重要事項之變更送經該部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一份。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三字第二八九九一號主 旨:關於教育部函詢有關財團法人景○技術學院辦理變更法定代理人登記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九十律字第○四二五三○號函。
二 按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董事長、董事之改選、補選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本院曾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 (九十) 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七五二一號函復教育部謂:財團法人景○技術學院業經該部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解除董事會全體董事之職務,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於新董事會成立前,組織管理委員會,代行董事會職權,至新董事會成立時為止,召集人為劉○達,此屬該校重要事項之變更,該校自應將上開重要事項之變更送經該部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