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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16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私立學校法公布前以租借土地設立學校,經核准立案並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得暫准通融辦理變更登記

全文內容

私立學校於私立學校法公布前如以租借土地設立學校經核准立案並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可依教育部64、12、05台 (64) 中字第三二七四一號函命其檢附租用或借用契約審核無誤後暫准變更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16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3 月 01 日發布,要旨:私立學校法公布前以租借土地設立學校,經核准立案並已辦理財團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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