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1680 號
要旨
私立學校法公布前以租借土地設立學校,經核准立案並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得暫准通融辦理變更登記
全文內容
私立學校於私立學校法公布前如以租借土地設立學校經核准立案並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可依教育部64、12、05台 (64) 中字第三二七四一號函命其檢附租用或借用契約審核無誤後暫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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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立學校法公布前以租借土地設立學校,經核准立案並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得暫准通融辦理變更登記
私立學校於私立學校法公布前如以租借土地設立學校經核准立案並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者,可依教育部64、12、05台 (64) 中字第三二七四一號函命其檢附租用或借用契約審核無誤後暫准變更登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