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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司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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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 條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禁止以短期債款支應擴充設備,現屬企業自治事項。

Q · 公司法第 14 條到底規定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原禁止短債支應擴充設備,2001 年刪除歸還企業自治

公司法第 14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公司不得以短期借款支應擴充設備,違反者公司負責人處六萬元以下罰金,並對公司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刪除理由是立法院認為各國立法例皆無此限制,公司舉債以長期或短期支應屬企業自治事項。本條見證台灣從管制經濟走向自由市場的制度轉折。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公司擴充設備不能用短期借款,違反的負責人要被罰錢還要賠公司損失。民國90年刪除,理由很直白:公司怎麼借錢是企業自治的事,政府不該插手,而且全世界沒有其他國家的公司法有這種限制。這條的歷史意義在於它見證了台灣從管制經濟走向自由市場的縮影:政府從「你只能這樣借錢」退到「你自己決定怎麼借錢」。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4 條為已廢止條文,原屬公司財務管制規範,禁止公司以短期借款支應固定資產擴充。本條於 2001 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刪除,標誌台灣公司治理從家長式管制轉向企業自治原則的關鍵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14 條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院於 2001 年 11 月認定公司舉債以長期或短期支應屬企業自治事項,且查閱各國立法例皆無此限制,因此全條刪除。

Q2公司法第 14 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定公司不得以短期借款支應擴充設備,違反者公司負責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並對公司因此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Q3本條刪除後,公司可以隨意用短期借款嗎?

原則上可以,但仍受公司法第 15 條貸款限制、第 16 條保證限制及公司法第 23 條董事忠實義務約束。董事若財務決策不當致公司損害,仍負民事賠償責任。

Q4公司法第 14 條是什麼?

已於 2001 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公司不得以短期借款支應擴充設備。

Q5什麼是「短期債款支應擴充設備」?

用一年以下短期借款購買固定資產或廠房擴建設備等長期支出,財務學稱為「期限錯配」。

Q6刪除公司法第 14 條的立法理由是什麼?

公司舉債屬企業自治事項,且各國立法例皆無此限制,政府不該介入。

Q7什麼是企業自治原則?

公司財務、組織、經營決策應由公司股東及董事自主決定,政府事前管制應自我克制。

Q8公司法第 14 條怎麼從制定走到刪除?

1929 制定→1946 全修→1966 改為舉債限制→1969 放寬→1983/1997 調整罰金→2001 全刪,歷經 72 年 7 次修正。

Q9本條刪除後,公司財務決策如何規範?

歸還企業自治,僅受公司法第 23 條(董事忠實義務)及第 15、16 條一般性規範。

Q102001 年之前違反本條的責任怎麼處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適用行為時法,仍可追究公司負責人罰金及連帶賠償責任。

Q11怎麼查公司法第 14 條的修法沿革?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沿革」頁面、立法院公報第 90 卷第 60 期、本平台修法時間軸。

Q12公司法第 14 條 vs 第 15 條差在哪?

舊 14 條管「公司舉債方式」(限期間),現行 15 條管「公司資金貸放他人」(限對象),完全不同管制對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before_2001after_2001
規範存續禁止短債支應擴充設備完全刪除
違反效果負責人罰六萬元 + 連帶賠償回歸董事忠實義務(公司法 23 條)
舉債決策權受法定限制完全企業自治
監理思維事前管制事後追責

before_2001

規範存續
禁止短債支應擴充設備
違反效果
負責人罰六萬元 + 連帶賠償
舉債決策權
受法定限制
監理思維
事前管制

after_2001

規範存續
完全刪除
違反效果
回歸董事忠實義務(公司法 23 條)
舉債決策權
完全企業自治
監理思維
事後追責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7

(0181207 制定)

公司自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一、前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三、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官署登記後,不得成立。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增加固定資產,或轉投資其他事業時,應按其所需資金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不得舉債。其以政府核准之長期債款,或約定之分期付款增加固定資產者,於每期清償時,亦應辦理增資,或發行新股。   前項擴充設備,未達生產設備四分之一時,得以特別盈餘公積先行支付,而於達四分之一時,再行增資或發行新股。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之規定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0580827 修正)

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其所需資金,不得以短期債款支應。   短期債款之期限,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之規定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0721122 修正)

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其所需資金,不得以短期債款支應。   短期債款之期限,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時,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立法理由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並將「本條」改為「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0860531 修正)

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其所需資金,不得以短期債款支應。   短期債款之期限,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公司舉債究以長期或短期債款支應,允屬企業自治事項,不宜強制規定,俾企業彈性運作,且各國立法例皆無此借款限制,本條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07 制定)

公司自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應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一、前條所列各款事項。   二、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三、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官署登記後,不得成立。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增加固定資產,或轉投資其他事業時,應按其所需資金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不得舉債。其以政府核准之長期債款,或約定之分期付款增加固定資產者,於每期清償時,亦應辦理增資,或發行新股。   前項擴充設備,未達生產設備四分之一時,得以特別盈餘公積先行支付,而於達四分之一時,再行增資或發行新股。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之規定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0580827 修正)

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其所需資金,不得以短期債款支應。   短期債款之期限,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本條之規定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0721122 修正)

近數年來,社會環境變遷,工商業發展,物價指數不斷提高,爰將罰金額度予以提高五倍。並將「本條」改為「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0860531 修正)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公司舉債究以長期或短期債款支應,允屬企業自治事項,不宜強制規定,俾企業彈性運作,且各國立法例皆無此借款限制,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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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4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7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