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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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 條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禁止以短期債款支應擴充設備,現屬企業自治事項。
Q · 公司法第 14 條到底規定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原禁止短債支應擴充設備,2001 年刪除歸還企業自治
公司法第 14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公司不得以短期借款支應擴充設備,違反者公司負責人處六萬元以下罰金,並對公司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刪除理由是立法院認為各國立法例皆無此限制,公司舉債以長期或短期支應屬企業自治事項。本條見證台灣從管制經濟走向自由市場的制度轉折。
深度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公司擴充設備不能用短期借款,違反的負責人要被罰錢還要賠公司損失。民國90年刪除,理由很直白:公司怎麼借錢是企業自治的事,政府不該插手,而且全世界沒有其他國家的公司法有這種限制。這條的歷史意義在於它見證了台灣從管制經濟走向自由市場的縮影:政府從「你只能這樣借錢」退到「你自己決定怎麼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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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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