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4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4 條於民國 90 年刪除,原禁止以短期債款支應擴充設備,現屬企業自治事項。
Q · 公司法第 14 條到底規定什麼?為什麼被刪除?
公司法第 14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11 月 12 日刪除,原規定公司不得以短期借款支應擴充設備,違反者公司負責人處六萬元以下罰金,並對公司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刪除理由是立法院認為各國立法例皆無此限制,公司舉債以長期或短期支應屬企業自治事項。本條見證台灣從管制經濟走向自由市場的制度轉折。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公司擴充設備不能用短期借款,違反的負責人要被罰錢還要賠公司損失。民國90年刪除,理由很直白:公司怎麼借錢是企業自治的事,政府不該插手,而且全世界沒有其他國家的公司法有這種限制。這條的歷史意義在於它見證了台灣從管制經濟走向自由市場的縮影:政府從「你只能這樣借錢」退到「你自己決定怎麼借錢」。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4 條為已廢止條文,原屬公司財務管制規範,禁止公司以短期借款支應固定資產擴充。本條於 2001 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刪除,標誌台灣公司治理從家長式管制轉向企業自治原則的關鍵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14 條為什麼被刪除?▾
立法院於 2001 年 11 月認定公司舉債以長期或短期支應屬企業自治事項,且查閱各國立法例皆無此限制,因此全條刪除。
Q2公司法第 14 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定公司不得以短期借款支應擴充設備,違反者公司負責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並對公司因此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Q3本條刪除後,公司可以隨意用短期借款嗎?▾
原則上可以,但仍受公司法第 15 條貸款限制、第 16 條保證限制及公司法第 23 條董事忠實義務約束。董事若財務決策不當致公司損害,仍負民事賠償責任。
Q4公司法第 14 條是什麼?▾
已於 2001 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公司不得以短期借款支應擴充設備。
Q5什麼是「短期債款支應擴充設備」?▾
用一年以下短期借款購買固定資產或廠房擴建設備等長期支出,財務學稱為「期限錯配」。
Q6刪除公司法第 14 條的立法理由是什麼?▾
公司舉債屬企業自治事項,且各國立法例皆無此限制,政府不該介入。
Q7什麼是企業自治原則?▾
公司財務、組織、經營決策應由公司股東及董事自主決定,政府事前管制應自我克制。
Q8公司法第 14 條怎麼從制定走到刪除?▾
1929 制定→1946 全修→1966 改為舉債限制→1969 放寬→1983/1997 調整罰金→2001 全刪,歷經 72 年 7 次修正。
Q9本條刪除後,公司財務決策如何規範?▾
歸還企業自治,僅受公司法第 23 條(董事忠實義務)及第 15、16 條一般性規範。
Q102001 年之前違反本條的責任怎麼處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適用行為時法,仍可追究公司負責人罰金及連帶賠償責任。
Q11怎麼查公司法第 14 條的修法沿革?▾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沿革」頁面、立法院公報第 90 卷第 60 期、本平台修法時間軸。
Q12公司法第 14 條 vs 第 15 條差在哪?▾
舊 14 條管「公司舉債方式」(限期間),現行 15 條管「公司資金貸放他人」(限對象),完全不同管制對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before_2001 | after_2001 |
|---|---|---|
| 規範存續 | 禁止短債支應擴充設備 | 完全刪除 |
| 違反效果 | 負責人罰六萬元 + 連帶賠償 | 回歸董事忠實義務(公司法 23 條) |
| 舉債決策權 | 受法定限制 | 完全企業自治 |
| 監理思維 | 事前管制 | 事後追責 |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