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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公參字第 1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公司亦為商號之一種,自有商業登記法關於禁止同名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一 依商業登記法第十條觀察,公司當亦為商號之一種,惟以公司應依公司法登記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一條,公司法第十四條及第九章) ,故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僅列「獨資或合夥」而無「公司」字樣,若據此即謂公司並非商業則未免誤會。

二 因此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已登記之商號名稱」,似應解為兼指已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名稱,及已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號名稱而言,如有非依公司組織之商號,用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為同一營業之登記,或冒用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或以類似之商號為不正當競爭者,應分別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公參字第 1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01 月 08 日發布,要旨:公司亦為商號之一種,自有商業登記法關於禁止同名規定之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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