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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經字第 0184 號
要旨
公司轉投資總額之限制,僅為對投資數額所作之限制,而不及於資金之來源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十三條關於公司轉投資總額之限制,就文義而言,在適用上應僅為對投資數額所作之限制,而不及於資金之來源,至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短期債款既經該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認為以規定期間不滿二年者為短期債款,准照所呈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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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投資總額之限制,僅為對投資數額所作之限制,而不及於資金之來源
查公司法第十三條關於公司轉投資總額之限制,就文義而言,在適用上應僅為對投資數額所作之限制,而不及於資金之來源,至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短期債款既經該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認為以規定期間不滿二年者為短期債款,准照所呈意見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