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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公訴之提起)

  1. 1.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2. 2.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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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規定檢察官偵查後證據足認犯罪嫌疑即應提起公訴,採起訴法定主義,被告所在不明亦須起訴。

Q · 檢察官偵查完一定會起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檢察官偵查後只要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就『應』提起公訴,沒有看心情放人的空間。這道門檻低於法院定罪的『超越合理懷疑』,所以起訴不等於有罪。第二項更規定被告所在不明也照樣起訴,法院會公示送達、缺席審判,人跑了案子不會自動消失。

白話解讀

「足認有犯罪嫌疑」這六個字,是檢察官手裡最重的一個開關。偵查結束後,檢察官不是想起訴就起訴、想放就放,他必須過這道門檻:手上的證據拼起來,能不能讓一個理性的人相信「這個人很可能幹了這件事」?能,就必須起訴,沒有商量餘地。注意,這裡說的是「應」提起公訴,不是「得」。檢察官沒有選擇權。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找不到人,照樣起訴。被告跑了、失蹤了、出國了,都不是不起訴的理由。案子會進法院,只是被告缺席。很多人以為「人找不到就沒事了」,這是最危險的誤解。你不在,案子照跑,判決照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為公訴提起的核心門檻規定,採起訴法定主義:檢察官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負有提起公訴的法律義務,不具裁量空間;被告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其裁量例外另定於第 253 條微罪不舉與第 253 條之 1 緩起訴。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是什麼?

規定檢察官偵查後證據足認犯罪嫌疑就應提起公訴,採起訴法定主義。

Q2檢察官一定要起訴嗎?

證據過了『足認犯罪嫌疑』門檻就必須起訴,無裁量空間,例外在第 253、253-1 條。

Q3『足認犯罪嫌疑』門檻多高?

低於法院定罪的『超越合理懷疑』,只需讓理性之人相信被告很可能犯罪。

Q4被起訴等於有罪嗎?

不是。起訴門檻低於定罪門檻,起訴後判無罪屬正常。

Q5被告人在國外會怎樣?

第二項規定所在不明亦應起訴,法院可公示送達、缺席審判。

Q6偵查多久要起訴?

無法定期限,沒消息不代表結案,可具狀催辦。

Q7不服不起訴處分怎麼辦?

告訴人 10 日內得聲請再議(第 256 條)。

Q8偵查階段能影響起訴嗎?

能,主動提出有利證據爭取犯罪嫌疑不足走第 252 條不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51art_252art_253art_253_1
法律性質起訴法定主義(應起訴)絕對不起訴(法定事由)便宜不起訴(裁量)附條件暫不起訴(裁量)
檢察官裁量無(法定)
觸發要件證據足認犯罪嫌疑十款法定事由輕罪且情節輕微非重罪+一定期間履行條件
救濟途徑進入審判由法院判斷告訴人得再議告訴人得再議得撤銷後繼續偵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47 条・第 248 条(公訴の提起/起訴便宜主義)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6조·제247조(국가소추주의·기소편의주의)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審查起訴後提起公訴)
🇩🇪 德國StPO § 152 Abs. 2、§ 170 Abs. 1(Legalitätsprinzip/Anklageerheb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0-1(principe de l'opportunité des poursuites)
🇺🇸 美國Federal Ru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7(indictment/information);以 probable cause 為基礎之起訴裁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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