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公訴之提起)
- 1.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 2.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規定檢察官偵查後證據足認犯罪嫌疑即應提起公訴,採起訴法定主義,被告所在不明亦須起訴。
Q · 檢察官偵查完一定會起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檢察官偵查後只要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就『應』提起公訴,沒有看心情放人的空間。這道門檻低於法院定罪的『超越合理懷疑』,所以起訴不等於有罪。第二項更規定被告所在不明也照樣起訴,法院會公示送達、缺席審判,人跑了案子不會自動消失。
白話解讀
「足認有犯罪嫌疑」這六個字,是檢察官手裡最重的一個開關。偵查結束後,檢察官不是想起訴就起訴、想放就放,他必須過這道門檻:手上的證據拼起來,能不能讓一個理性的人相信「這個人很可能幹了這件事」?能,就必須起訴,沒有商量餘地。注意,這裡說的是「應」提起公訴,不是「得」。檢察官沒有選擇權。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找不到人,照樣起訴。被告跑了、失蹤了、出國了,都不是不起訴的理由。案子會進法院,只是被告缺席。很多人以為「人找不到就沒事了」,這是最危險的誤解。你不在,案子照跑,判決照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為公訴提起的核心門檻規定,採起訴法定主義:檢察官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負有提起公訴的法律義務,不具裁量空間;被告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其裁量例外另定於第 253 條微罪不舉與第 253 條之 1 緩起訴。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是什麼?▾
規定檢察官偵查後證據足認犯罪嫌疑就應提起公訴,採起訴法定主義。
Q2檢察官一定要起訴嗎?▾
證據過了『足認犯罪嫌疑』門檻就必須起訴,無裁量空間,例外在第 253、253-1 條。
Q3『足認犯罪嫌疑』門檻多高?▾
低於法院定罪的『超越合理懷疑』,只需讓理性之人相信被告很可能犯罪。
Q4被起訴等於有罪嗎?▾
不是。起訴門檻低於定罪門檻,起訴後判無罪屬正常。
Q5被告人在國外會怎樣?▾
第二項規定所在不明亦應起訴,法院可公示送達、缺席審判。
Q6偵查多久要起訴?▾
無法定期限,沒消息不代表結案,可具狀催辦。
Q7不服不起訴處分怎麼辦?▾
告訴人 10 日內得聲請再議(第 256 條)。
Q8偵查階段能影響起訴嗎?▾
能,主動提出有利證據爭取犯罪嫌疑不足走第 252 條不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51 | art_252 | art_253 | art_253_1 |
|---|---|---|---|---|
| 法律性質 | 起訴法定主義(應起訴) | 絕對不起訴(法定事由) | 便宜不起訴(裁量) | 附條件暫不起訴(裁量) |
| 檢察官裁量 | 無 | 無(法定) | 有 | 有 |
| 觸發要件 | 證據足認犯罪嫌疑 | 十款法定事由 | 輕罪且情節輕微 | 非重罪+一定期間履行條件 |
| 救濟途徑 | 進入審判由法院判斷 | 告訴人得再議 | 告訴人得再議 | 得撤銷後繼續偵查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