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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50 條(無管轄權時之通知與移送)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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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規定,檢察官就非管轄案件應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遇急迫情形須先為必要處分,確保追訴不中斷。

Q · 案子不歸這個檢察官管,他可以放著不辦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檢察官發現案件不屬其管轄時,應分別「通知」(尚未開始偵辦)或「移送」(已在偵辦)給有管轄權的檢察官。但但書規定,遇有急迫情形(如嫌犯逃亡、證據將滅失),檢察官仍須先為必要之處分,再處理管轄歸屬,確保追訴不中斷。

白話解讀

每個地檢署都有自己的管轄範圍,通常以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來劃分。當檢察官接到一個案件,發現犯罪地不在自己轄區,或者偵查到一半才發現案件應該歸別的地檢署管,第 250 條規定他不能把案子塞在抽屜裡裝不知道,必須「分別通知或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檢察官。通知適用於「還沒開始辦」的情況,移送適用於「已經在辦」的情況。但這條最有意思的部分是但書:就算案子不歸你管,如果有急迫情形,你還是要先處理。嫌犯正在逃跑你不能說「他不是我管的,讓他跑」;證據正在被銷毀你不能說「這案子要移給台北,我先不動」。先做該做的事,再談管轄歸屬。這個設計確保了刑事司法不會因為行政分工而出現真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為偵查管轄之分工規範。當檢察官發現受理案件不屬其管轄,無論於知悉之初或偵查途中,均應即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惟遇急迫情形時,仍負有先行為必要處分之義務,以兼顧管轄秩序與追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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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是什麼?

規定檢察官對不屬其管轄的案件,應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急迫時須先為必要處分。

Q2通知和移送有什麼不同?

通知用於尚未開始偵辦的案件,移送用於已經在偵辦、需要連同卷證一起交接的案件。

Q3報案地點跟案發地不同,警察可以拒收嗎?

不可以。管轄是檢察官之間的分工,司法警察機關有義務受理報案,再由檢察官決定通知或移送。

Q4案件被移送後會重頭調查嗎?

不會。移送是完整卷證移交,新承辦檢察官從現有進度接手,但可能傳喚你補充說明案情。

Q5什麼叫急迫情形?

如嫌犯正在逃亡、證據將被銷毀、贓款正被轉移等,需要立即保全的狀況。

Q6急迫時檢察官能做哪些必要處分?

例如聲請搜索票、扣押證物、聲請凍結帳戶、聲請羈押等保全措施。

Q7管轄有爭議時案件會卡住沒人管嗎?

不會。上級檢察長有權指定管轄,且但書要求任何檢察官遇急迫情形都必須先行處理。

Q8案件被移送會影響追訴時效嗎?

移送本身不影響時效計算,但延遲若使時效逼近屆滿,檢察官須先為必要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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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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