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規定,檢察官就非管轄案件應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遇急迫情形須先為必要處分,確保追訴不中斷。
Q · 案子不歸這個檢察官管,他可以放著不辦嗎?
不行,急迫時仍須先處分再移送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檢察官發現案件不屬其管轄時,應分別「通知」(尚未開始偵辦)或「移送」(已在偵辦)給有管轄權的檢察官。但但書規定,遇有急迫情形(如嫌犯逃亡、證據將滅失),檢察官仍須先為必要之處分,再處理管轄歸屬,確保追訴不中斷。
每個地檢署都有自己的管轄範圍,通常以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來劃分。當檢察官接到一個案件,發現犯罪地不在自己轄區,或者偵查到一半才發現案件應該歸別的地檢署管,第 250 條規定他不能把案子塞在抽屜裡裝不知道,必須「分別通知或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檢察官。通知適用於「還沒開始辦」的情況,移送適用於「已經在辦」的情況。但這條最有意思的部分是但書:就算案子不歸你管,如果有急迫情形,你還是要先處理。嫌犯正在逃跑你不能說「他不是我管的,讓他跑」;證據正在被銷毀你不能說「這案子要移給台北,我先不動」。先做該做的事,再談管轄歸屬。這個設計確保了刑事司法不會因為行政分工而出現真空。
刑事訴訟法第 250 條為偵查管轄之分工規範。當檢察官發現受理案件不屬其管轄,無論於知悉之初或偵查途中,均應即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惟遇急迫情形時,仍負有先行為必要處分之義務,以兼顧管轄秩序與追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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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任何司法警察機關都有義務受理報案。管轄的問題是檢察官之間的分工,不是你的責任。你在台北報案說台南發生的事,台北的警察會先做筆錄,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移送台南。內行人提示:不管在哪裡報案,報案三聯單上的日期就是你正式啟動程序的時間,一定要堅持拿到書面收件紀錄。
不會。移送是整個偵查卷宗的完整移交,新的承辦檢察官接手後從現有進度繼續。但實務上新檢察官可能需要重新傳喚你補充說明。內行人提示:移送後的第一個月最容易出現斷檔,如果超過一個月沒有任何進展或通知,主動打電話到地檢署服務台查詢進度是完全合理的做法。
規範檢察官對不屬其管轄的案件應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急迫時須先為必要處分,是偵查管轄分工的核心條文。
通知用於尚未開始偵辦的案件,移送用於已在偵辦、需連同卷證一起交接的案件,兩者都受急迫處分但書拘束。
嫌犯正在逃亡、證據將被銷毀、贓款正被轉移等需立即保全的狀況,檢察官縱無管轄權仍須先處理。
為保全證據或防止脫逃所為的即時處置,例如聲請搜索票、扣押證物、聲請凍結帳戶、聲請羈押。
去離你最近的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報案即可,依法不得拒收,後續由檢察官通知或移送該管署,記得拿報案三聯單。
主動致電新地檢署服務台確認案號與承辦檢察官,保留原始互動書面紀錄,並主動補充案情脈絡。
移送後第一個月最易斷檔,超過一個月無進展或通知,可致電承辦地檢署服務台查詢偵查進度。
若移送造成嚴重不便,可透過辯護人向上級檢察長聲請變更管轄,由檢察長依法指定。
移送影響較大,因承辦檢察官與聯繫方式會變更、需重新確認;通知通常由該管署從頭受理影響較小。
250 條是偵查階段檢察官之間的移送,法院管轄移送是審判階段法院之間的程序,主體與時點不同。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其聲請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處分未完備者,命令下級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處分已完備者,命令下級檢察官起訴。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其聲請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處分未完備者,命令下級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處分已完備者,命令下級檢察官起訴。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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