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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偵查之輔助(二)-軍民)

實施偵查遇有急迫情形,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檢察官於必要時,並得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遣軍隊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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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9 條規定,偵查遇急迫情形時,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必要時檢察官並得請軍隊協助。

Q · 路上遇到檢察官叫我幫忙辦案,我可以拒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9 條,偵查遇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這是命令權而非邀請,原則上不能任意拒絕。但發動有兩道門檻:必須是「急迫情形」(非日常偵查常態),且要求的輔助必須「相當」(合理範圍內,不能要你去做危險或專業之事,例如不能命你追持刀嫌犯)。命令明顯不合理或超出急迫性時,可事後爭執其程序合法性。

白話解讀

檢察官的偵查權力通常有明確的邊界:傳喚、搜索、扣押,每一步都有法律依據和程序要求。但現實中的犯罪現場不會等你準備好。嫌犯正在逃跑,證據正在被銷毀,被害人正在流血。249 條給了檢察官一把緊急用的鑰匙:在急迫情形下,可以直接命令在場或附近的人協助偵查。你可能是路過的行人,可能是隔壁店的老闆,可能是剛好開車經過的司機。檢察官說「我需要你幫忙攔住那個人」或「請你幫忙把這個東西看住」,你就有法律上的義務配合。更極端的情況下,檢察官甚至可以請附近的軍事單位派兵協助。這條在實務上極少被啟動,但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偵查權的最後一道安全網:再怎麼緊急的狀況,檢察官都不會完全束手無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為偵查階段的緊急協力規範。其前段賦予偵查機關在急迫情形下,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的權力;後段則允許檢察官於必要時請附近軍事官長派遣軍隊輔助。其行使受「急迫情形」與「相當之輔助」雙重門檻限制,定位為偵查權在人力不足時的最後手段,而非常態偵查方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49 條是什麼?

偵查遇急迫情形時,得命在場或附近之人為相當之輔助,必要時檢察官並得請軍隊輔助的緊急協力規範。

Q2被檢察官叫去幫忙辦案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是命令權;但須符合急迫情形且輔助範圍合理,否則可事後爭執。

Q3什麼是『急迫情形』?

嫌犯逃逸、證據將滅失等即時且無法循常規程序處理的狀況,非日常偵查常態。

Q4檢察官真的能調動軍隊辦案嗎?

後段法律上允許,但須『必要時』,解嚴後幾乎無實際案例,定位為最後後盾。

Q5協助辦案受傷誰負責?

因被命令依法協助而受傷,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關鍵是證明你是被命令而非自願。

Q6這是戒嚴時代留下的條文嗎?

不是,民國 56 年刑事訴訟法全文修正時即存在,非戒嚴時期特殊產物。

Q7拒絕協助會構成妨害公務嗎?

若協助者依檢察官命令行事,對其反抗可能涉及妨害公務,視具體情形而定。

Q8檢察官能命令我做到什麼程度?

僅限『相當之輔助』,合理範圍內,不能要求平民從事專業或危險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命民眾輔助(249 前段)命軍隊輔助(249 後段)司法警察請求協助(230 II)
發動者實施偵查之機關檢察官司法警察
對象在場或附近之人附近軍隊在場或附近之人
門檻急迫情形 + 相當之輔助必要時調查犯罪之必要
實務頻率嚴重刑案現場偶有解嚴後幾無案例較常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 réquisitions(檢察官/司法警察得徵用任何人協助及調動公力之權)
🇺🇸 美國Common-law posse comitatus(召集在場民眾協助);惟 Posse Comitatus Act, 18 U.S.C. § 1385 限制軍隊用於執法,與我國允許軍隊輔助形成對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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