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8-3 條
- 1.檢察官於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
- 2.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
- 3.前二項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3 規定,偵查中檢察官應保護被害人隱私,被害人並得聲請以遮蔽設備與被告隔離受訊問,不限性侵案件。
Q · 做筆錄時可以要求看不到被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3 第 2 項,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可向檢察官聲請利用遮蔽設備(屏風、單面鏡、視訊等)與被告或第三人隔離;檢察官也可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與被害人身心狀況後主動採行。本條不限性侵案件,家暴、傷害、詐欺等只要被害人面對被告可能產生恐懼者皆適用,第 1 項並課予檢察官保護被害人及家屬隱私的法定義務。
白話解讀
有一種恐懼,比被害本身更折磨人:知道你接下來要在做筆錄的時候,跟傷害你的那個人待在同一個空間裡。248 條之 3 處理的就是這件事。它賦予檢察官一項權力,也給了被害人一項武器:你可以要求用遮蔽設備把你跟被告隔開。屏風、單面鏡、視訊設備,任何能讓對方看不到你的方式都算。更重要的是第一項的宣示性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隱私保護。這不是「可以」,是「應該」,是義務。你的名字、你的長相、你受害的細節,都不應該在偵查過程中被不相干的人知道。這條在 108 年增訂,背景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目標是讓被害人不再因為追求正義而承受更多傷害。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3 為偵查中被害人保護規範,包含兩項核心:其一課予檢察官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法定義務,其二賦予被害人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以遮蔽設備與被告、第三人隔離受訊問之權利,並準用於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之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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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做筆錄遮蔽怎麼聲請?▾
報案或受訊問時直接向檢察官或承辦員警表明需要遮蔽,書面聲請效果優於口頭,建議第一次到場前就提出。
Q2偵查中被害人隱私怎麼保護?▾
刑訴 248-3 第 1 項課予檢察官保護義務,涵蓋身分、外貌、受害細節,並包含到場動線、不同時段安排等程序設計。
Q3遮蔽設備只有性侵案件能用嗎?▾
不是。本條適用所有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家暴、傷害、詐欺、恐嚇只要被害人面對被告可能恐懼皆可。
Q4地檢署沒有遮蔽設備怎麼辦?▾
屏風、布簾、分隔空間都算遮蔽,無物理設備時可要求改用視訊方式或不同房間同步進行。
Q5遮蔽會不會侵害被告權利?▾
不會。被告仍聽得到被害人陳述內容,辯護人仍可質疑,遮蔽僅隔離外貌不隔離資訊。
Q6警察做筆錄也能聲請遮蔽嗎?▾
可以。本條第 3 項明定準用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之調查。
Q7聲請遮蔽有時間限制嗎?▾
整個偵查階段都可聲請,無特定時效,但建議第一次到場前提出以利檢察官安排設備與動線。
Q8偵查中我的名字會被被告知道嗎?▾
一般案件被告有防禦權可知告訴人身分,但本條要求檢察官避免隱私不必要擴散,性侵等案件另有更嚴格保密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刑訴 248-3(一般偵查)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6(特別法) | 審判中遮蔽(刑訴 §271-2 等) |
|---|---|---|---|
| 適用案件 | 所有刑事案件偵查階段 | 性侵害犯罪 | 所有案件審判階段 |
| 啟動方式 | 被害人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 | 原則應行隔離(更強制) | 聲請或法院依職權 |
| 保護強度 | 裁量採行,審酌身心狀況 | 強制保密+隔離 | 兼顧對質詰問權密度較高 |
| 對質詰問權 | 偵查非審判,保障密度較低裁量空間大 | 特別規定優先 | 須平衡被告憲法上對質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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