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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8-3 條

  1. 1.檢察官於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
  2. 2.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
  3. 3.前二項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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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3 規定,偵查中檢察官應保護被害人隱私,被害人並得聲請以遮蔽設備與被告隔離受訊問,不限性侵案件。

Q · 做筆錄時可以要求看不到被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3 第 2 項,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可向檢察官聲請利用遮蔽設備(屏風、單面鏡、視訊等)與被告或第三人隔離;檢察官也可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與被害人身心狀況後主動採行。本條不限性侵案件,家暴、傷害、詐欺等只要被害人面對被告可能產生恐懼者皆適用,第 1 項並課予檢察官保護被害人及家屬隱私的法定義務。

白話解讀

有一種恐懼,比被害本身更折磨人:知道你接下來要在做筆錄的時候,跟傷害你的那個人待在同一個空間裡。248 條之 3 處理的就是這件事。它賦予檢察官一項權力,也給了被害人一項武器:你可以要求用遮蔽設備把你跟被告隔開。屏風、單面鏡、視訊設備,任何能讓對方看不到你的方式都算。更重要的是第一項的宣示性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隱私保護。這不是「可以」,是「應該」,是義務。你的名字、你的長相、你受害的細節,都不應該在偵查過程中被不相干的人知道。這條在 108 年增訂,背景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目標是讓被害人不再因為追求正義而承受更多傷害。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3 為偵查中被害人保護規範,包含兩項核心:其一課予檢察官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法定義務,其二賦予被害人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以遮蔽設備與被告、第三人隔離受訊問之權利,並準用於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之調查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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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想要遮蔽但地檢署說沒有設備怎麼辦?

遮蔽設備不限於專業硬體,屏風、布簾、分隔空間都算。若實在沒有物理遮蔽條件,可要求改用視訊方式訊問,或安排在不同房間同步進行。各地檢署硬體差異大,聲請時建議特別註明所需隔離程度,讓承辦人員提前準備。

Q2偵查中我的名字會被被告知道嗎?

一般案件被告因防禦權通常得知告訴人是誰,但本條第一項要求檢察官在程序中保護被害人隱私不被不必要擴散。性侵害等案件另有更嚴格保密規定。即使被告知道你的名字,你仍可要求媒體報導與法院文書不揭露身分,保護層次可疊加。

Q3做筆錄可以要求遮蔽嗎?

可以。刑訴 248-3 第 2 項讓被害人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聲請以屏風、單面鏡、視訊等遮蔽設備與被告隔離。

Q4刑訴 248 條之 3 是什麼?

偵查中被害人保護規範,課予檢察官隱私保護義務並賦予被害人聲請遮蔽隔離的權利,準用於警察調查。

Q5什麼叫遮蔽設備?

屏風、單面鏡、視訊等任何讓被告看不到被害人的隔離方式,重點是隔離外貌但不隔離陳述內容。

Q6偵查中被害人隱私保護包含哪些?

身分資訊、外貌特徵、受害細節、家庭狀況,甚至報案這件事本身,並包含到場動線與時段安排。

Q7做筆錄遮蔽怎麼聲請?

報案或受訊問時直接向檢察官或員警表明需要遮蔽,書面聲請優於口頭,建議第一次到場前就提出。

Q8地檢署沒有遮蔽設備怎麼辦?

屏風、布簾、分隔空間都算遮蔽,無設備時可要求改視訊方式訊問或不同房間同步進行。

Q9怎麼確保被告知道不了我的身分?

聲請隱私保護與不揭露身分,並可要求媒體與法院文書不揭露,保護層次可疊加。

Q10警察做筆錄也能聲請遮蔽嗎?

可以。第 3 項明定準用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之調查階段。

Q11刑訴 248-3 vs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6 條差在哪?

248-3 適用所有案件採裁量,性侵法 16 條是性侵案件的更強強制隔離與保密特別規定。

Q12偵查中遮蔽 vs 審判中遮蔽差在哪?

偵查非審判程序,對質詰問權保障密度較低,檢察官裁量空間較大;審判中須更平衡被告對質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刑訴 248-3(一般偵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6(特別法)審判中遮蔽(刑訴 §271-2 等)
適用案件所有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性侵害犯罪所有案件審判階段
啟動方式被害人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原則應行隔離(更強制)聲請或法院依職權
保護強度裁量採行,審酌身心狀況強制保密+隔離兼顧對質詰問權密度較高
對質詰問權偵查非審判,保障密度較低裁量空間大特別規定優先須平衡被告憲法上對質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57条の5(遮へい措置)/犯罪被害者等保護法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5조의2(비디오 중계장치·차폐시설에 의한 증인신문)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64条(証人・被害人保護措置)
🇩🇪 德國StPO § 168e(gefährdete Zeugen の分離尋問)/§ 247a
🇺🇸 美國18 U.S.C. § 3771(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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