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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8-3 條

  1. 1.檢察官於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
  2. 2.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
  3. 3.前二項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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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3 規定,偵查中檢察官應保護被害人隱私,被害人並得聲請以遮蔽設備與被告隔離受訊問,不限性侵案件。

Q · 做筆錄時可以要求看不到被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3 第 2 項,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可向檢察官聲請利用遮蔽設備(屏風、單面鏡、視訊等)與被告或第三人隔離;檢察官也可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與被害人身心狀況後主動採行。本條不限性侵案件,家暴、傷害、詐欺等只要被害人面對被告可能產生恐懼者皆適用,第 1 項並課予檢察官保護被害人及家屬隱私的法定義務。

白話解讀

有一種恐懼,比被害本身更折磨人:知道你接下來要在做筆錄的時候,跟傷害你的那個人待在同一個空間裡。248 條之 3 處理的就是這件事。它賦予檢察官一項權力,也給了被害人一項武器:你可以要求用遮蔽設備把你跟被告隔開。屏風、單面鏡、視訊設備,任何能讓對方看不到你的方式都算。更重要的是第一項的宣示性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隱私保護。這不是「可以」,是「應該」,是義務。你的名字、你的長相、你受害的細節,都不應該在偵查過程中被不相干的人知道。這條在 108 年增訂,背景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目標是讓被害人不再因為追求正義而承受更多傷害。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3 為偵查中被害人保護規範,包含兩項核心:其一課予檢察官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法定義務,其二賦予被害人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以遮蔽設備與被告、第三人隔離受訊問之權利,並準用於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之調查程序。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做筆錄遮蔽怎麼聲請?

報案或受訊問時直接向檢察官或承辦員警表明需要遮蔽,書面聲請效果優於口頭,建議第一次到場前就提出。

Q2偵查中被害人隱私怎麼保護?

刑訴 248-3 第 1 項課予檢察官保護義務,涵蓋身分、外貌、受害細節,並包含到場動線、不同時段安排等程序設計。

Q3遮蔽設備只有性侵案件能用嗎?

不是。本條適用所有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家暴、傷害、詐欺、恐嚇只要被害人面對被告可能恐懼皆可。

Q4地檢署沒有遮蔽設備怎麼辦?

屏風、布簾、分隔空間都算遮蔽,無物理設備時可要求改用視訊方式或不同房間同步進行。

Q5遮蔽會不會侵害被告權利?

不會。被告仍聽得到被害人陳述內容,辯護人仍可質疑,遮蔽僅隔離外貌不隔離資訊。

Q6警察做筆錄也能聲請遮蔽嗎?

可以。本條第 3 項明定準用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之調查。

Q7聲請遮蔽有時間限制嗎?

整個偵查階段都可聲請,無特定時效,但建議第一次到場前提出以利檢察官安排設備與動線。

Q8偵查中我的名字會被被告知道嗎?

一般案件被告有防禦權可知告訴人身分,但本條要求檢察官避免隱私不必要擴散,性侵等案件另有更嚴格保密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刑訴 248-3(一般偵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6(特別法)審判中遮蔽(刑訴 §271-2 等)
適用案件所有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性侵害犯罪所有案件審判階段
啟動方式被害人聲請或檢察官依職權原則應行隔離(更強制)聲請或法院依職權
保護強度裁量採行,審酌身心狀況強制保密+隔離兼顧對質詰問權密度較高
對質詰問權偵查非審判,保障密度較低裁量空間大特別規定優先須平衡被告憲法上對質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57条の5(遮へい措置)/犯罪被害者等保護法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5조의2(비디오 중계장치·차폐시설에 의한 증인신문)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64条(証人・被害人保護措置)
🇩🇪 德國StPO § 168e(gefährdete Zeugen の分離尋問)/§ 247a
🇺🇸 美國18 U.S.C. § 3771(Crime Victims' Right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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