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8-2 條
- 1.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 2.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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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2 是修復式司法法源,偵查中檢察官得移付調解,或經被告與被害人聲請轉介機構進行修復。
Q · 案件還在偵查,可以要求走修復式司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2,偵查中檢察官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經被告與被害人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時,得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代為聲請。修復須雙方同意才能啟動,且不終結偵查,修復不成檢察官仍可起訴。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一旦進入偵查,大多數人腦中只有兩個畫面:起訴上法庭,或者不起訴案子結束。但 248 條之 2 打開了第三條路:修復式司法。檢察官可以把案件「移付調解」,也可以在被告和被害人都同意的情況下,轉介給專業機構進行「修復」。修復不是和解,不是談錢了事。它是讓被害人有機會當面告訴加害人「你對我造成了什麼」,讓加害人真正理解自己做了什麼,然後雙方在專業促進者的引導下,找到一個能讓被害人感覺到「事情被好好處理了」的方案。這條的設計初衷是:有些傷害,判刑解決不了,但對話可以。特別是那些雙方認識、未來還可能碰面的案件:鄰居糾紛、校園衝突、家庭內的傷害。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2 為修復式司法的程序法源,規範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與被害人之聲請轉介專業機構進行修復對話,並就被害人欠缺行為能力或死亡時的代行聲請人加以明定,使刑事程序在應報之外保留修復關係與傷害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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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修復式司法是什麼?▾
讓被害人說出傷害、加害人理解後果的對話程序,不等於談錢和解。
Q2刑訴 248-2 偵查中可以聲請修復嗎?▾
可以,由被告與被害人聲請,檢察官轉介專業機構,雙方同意才啟動。
Q3修復式司法和移付調解差在哪?▾
調解談條件(多為金錢),修復談理解與關係修復,由受訓促進者引導。
Q4走修復會影響對方判刑嗎?▾
修復成功檢察官傾向給緩起訴;失敗則回到一般偵查、照樣可起訴。
Q5被害人過世,家屬能聲請修復嗎?▾
能,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代為聲請。
Q6修復程序中說的話會被當證據嗎?▾
依實務見解,修復程序中之陳述不得直接作為審判認定事實的證據。
Q7聲請修復有期限嗎?▾
無特定時效,但須在偵查階段為之,起訴後即不適用本條。
Q8修復一定要透過律師嗎?▾
不必,可直接向承辦檢察官或地檢署服務台表達意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estorative | mediation | deferred_prosecution | relation |
|---|---|---|---|---|
| 核心目標 | 修復傷害與關係 | 達成條件協議(常為金錢) | 附條件不起訴 | 三者可前後接續 |
| 主持者 | 受訓修復促進者 | 調解委員 | 檢察官 | — |
| 對處分影響 | 成功利於爭取緩起訴 | 可作量處參考 | 期滿履行不留前科 | — |
| 失敗後果 | 回到一般偵查、仍可起訴 | 仍可起訴 | 得撤銷續行起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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