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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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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2. 2.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規定,被害人偵查中受訊問時,經其同意得由信賴之人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2019 年修法擴大陪同者範圍。

Q · 做筆錄可以帶人進去陪嗎?

可以,依刑訴 248 條之 1 帶信賴之人陪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被害人在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經本人同意,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或社工人員,乃至其信賴之人陪同在場,且陪同者得陳述意見、協助補充。但若該陪同者本身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進行,則不適用之。

白話解讀

報案做筆錄這件事,對很多被害人來說是一場二度傷害。你剛經歷了最糟糕的事,身體還在發抖,就被帶進一個陌生的房間,面對穿制服的人,回答一連串逼你重新經歷那件事的問題。248 條之 1 給了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權利:你可以帶一個人進去。不只是家人或律師,2019 年修法後,連你的好朋友、同性伴侶、褓母,任何你信賴的人,只要你點頭同意,都能陪你坐在旁邊。這個人不只是坐在那裡而已,他可以「陳述意見」,幫你補充你因為緊張而講不清楚的事情。唯一的例外:如果你想帶進去的那個人剛好就是被告,或者檢察官認為他在場會妨礙偵查,才會被擋下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為偵查中被害人保護規範,賦予被害人於受訊問或詢問時,經其同意得由信賴之人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之權利;2019 年修法擴大陪同者範圍至醫師、心理師、輔導及社工人員與任何被害人信賴之人,並設兩道排除要件:陪同者為被告、或其在場有礙偵查時不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做筆錄可以帶朋友陪同嗎?

可以。刑事訴訟法 248 條之 1 規定陪同者不限家屬或律師,2019 年修法後朋友等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即可陪同在場。

Q2陪同的人可以幫忙講話嗎?

可以。法條明定陪同者「得陳述意見」,能在被害人情緒激動或漏講細節時協助補充,但不取代被害人本人陳述。

Q3警察可以拒絕我帶人進偵訊室嗎?

原則不可。除非陪同者本身是被告,或檢警認其在場有礙偵查,否則不得拒絕;遭拒時可記下承辦人員資訊後申訴。

Q4做筆錄可以帶人陪同嗎?

可以。刑訴 248 條之 1 規定被害人受訊問時,經其同意得由信賴之人陪同在場,不限家屬或律師。

Q5刑訴 248 條之 1 是什麼?

偵查中被害人保護規範,賦予被害人受訊問時由信賴之人陪同並陳述意見的權利,2019 年修法擴大適用範圍。

Q6誰算「信賴之人」?

2019 年修法採寬認定:褓母、同性伴侶、好友、宗教人員等,只要被害人信賴並同意即可,不限親屬律師。

Q7陪同者能做什麼?

陪同者得「陳述意見」,在被害人緊張漏講或情緒崩潰時協助補充表達,但不取代被害人本人陳述。

Q8怎麼行使陪同權?

選定信賴之人 → 受訊問時向承辦人員表明依 248 條之 1 由其陪同 → 事前約定補充時機即可。

Q9被拒絕陪同怎麼辦?

平靜引用刑訴 248 條之 1;仍遭拒則記下承辦人員姓名、時間、地點,向分局督察組或地檢署申訴。

Q10陪同需要申請費用嗎?

無須書面申請、不收費用,受訊問當下口頭表明即可,是法律賦予被害人的免費權利。

Q11兒少被害人怎麼陪同?

法定代理人為第一順位陪同者,且得替兒少陳述意見,協助無法完整表達的被害兒少。

Q12偵查中陪同 vs 審判中陪同差在哪?

偵查中依 248 條之 1,審判中依 271 條之 2,兩階段都有陪同權,排除要件由各階段主責者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ntrast_acontrast_b
適用階段偵查中(248-1)審判中(刑訴 271-2)性侵案件特別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5)
陪同者範圍親屬/醫師/心理師/社工/信賴之人比照偵查中陪同人得由社工人員陪同並陳述意見
排除要件陪同者為被告或有礙偵查審判長認有礙程序依案件性質與被害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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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階段
偵查中(248-1)
陪同者範圍
親屬/醫師/心理師/社工/信賴之人
排除要件
陪同者為被告或有礙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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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階段
審判中(刑訴 271-2)
陪同者範圍
比照偵查中陪同人
排除要件
審判長認有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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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階段
性侵案件特別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5)
陪同者範圍
得由社工人員陪同並陳述意見
排除要件
依案件性質與被害人意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63조의2(신뢰관계에 있는 자의 동석)
德國StPO § 406f(Begleitung des Verletzten durch eine Person des Vertraue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61219 增訂)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二、刑事訴訟程多中一向忽視被害人受害後心理、生理、工作等等急待重建之特殊性,在未獲重建前便因需獨自面對被告、辯護人之攻擊,偵、審之調查等而再受傷害,因而規定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陪同,以減少二度傷害。

(1081210 修正)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關於偵查中之陪同制度,係考量被害人受害後心理、生理、工作等急待重建之特殊性,在未獲重建前需獨自面對被告,恐有二度傷害之虞,爰明定具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得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惟在個案中透過陪同在場協助,得促使被害人維持情緒穩定者,未必以原條文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為限。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列心理師、輔導人員等資格,並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F條第二項規定,增列受被害人信賴之人亦得為陪同人,以敷實務運作所需。而所謂「其信賴之人」係指關係緊密之重要他人,例如褓母、同性伴侶、好友等均屬之。又為尊重被害人意願,具本條所定資格或關係而得陪同之人,於偵查中陪同在場時,自以經被害人同意為前提。另刪除「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增列「或詢問」,列為第一項。   二、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具有第一項身分之人為被告時,不得陪同在場。另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F條第二項、第四百零六G條第四項規定,如陪同人在場經認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得拒絕其在場。

  • 偵查名詞
  • 訊問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偵查程序名詞
(08612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二、刑事訴訟程多中一向忽視被害人受害後心理、生理、工作等等急待重建之特殊性,在未獲重建前便因需獨自面對被告、辯護人之攻擊,偵、審之調查等而再受傷害,因而規定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陪同,以減少二度傷害。

(1081210 修正)

一、原條文關於偵查中之陪同制度,係考量被害人受害後心理、生理、工作等急待重建之特殊性,在未獲重建前需獨自面對被告,恐有二度傷害之虞,爰明定具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得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惟在個案中透過陪同在場協助,得促使被害人維持情緒穩定者,未必以原條文所定資格或關係之人為限。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列心理師、輔導人員等資格,並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F條第二項規定,增列受被害人信賴之人亦得為陪同人,以敷實務運作所需。而所謂「其信賴之人」係指關係緊密之重要他人,例如褓母、同性伴侶、好友等均屬之。又為尊重被害人意願,具本條所定資格或關係而得陪同之人,於偵查中陪同在場時,自以經被害人同意為前提。另刪除「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增列「或詢問」,列為第一項。   二、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二項明定具有第一項身分之人為被告時,不得陪同在場。另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F條第二項、第四百零六G條第四項規定,如陪同人在場經認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得拒絕其在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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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48-1 條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4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4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