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8-1 條
- 1.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2.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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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規定,被害人偵查中受訊問時,經其同意得由信賴之人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2019 年修法擴大陪同者範圍。
Q · 做筆錄可以帶人進去陪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被害人在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經本人同意,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或社工人員,乃至其信賴之人陪同在場,且陪同者得陳述意見、協助補充。但若該陪同者本身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進行,則不適用之。
白話解讀
報案做筆錄這件事,對很多被害人來說是一場二度傷害。你剛經歷了最糟糕的事,身體還在發抖,就被帶進一個陌生的房間,面對穿制服的人,回答一連串逼你重新經歷那件事的問題。248 條之 1 給了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權利:你可以帶一個人進去。不只是家人或律師,2019 年修法後,連你的好朋友、同性伴侶、褓母,任何你信賴的人,只要你點頭同意,都能陪你坐在旁邊。這個人不只是坐在那裡而已,他可以「陳述意見」,幫你補充你因為緊張而講不清楚的事情。唯一的例外:如果你想帶進去的那個人剛好就是被告,或者檢察官認為他在場會妨礙偵查,才會被擋下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為偵查中被害人保護規範,賦予被害人於受訊問或詢問時,經其同意得由信賴之人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之權利;2019 年修法擴大陪同者範圍至醫師、心理師、輔導及社工人員與任何被害人信賴之人,並設兩道排除要件:陪同者為被告、或其在場有礙偵查時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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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做筆錄可以帶朋友陪同嗎?▾
可以。刑訴 248 條之 1 規定陪同者不限家屬或律師,朋友等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即可陪同在場。
Q2陪同的人可以幫忙講話嗎?▾
可以。法條明定陪同者「得陳述意見」,能在被害人情緒激動或漏講時協助補充。
Q3警察可以拒絕我帶人進偵訊室嗎?▾
原則不可。除非陪同者本身是被告,或檢警認其在場有礙偵查,否則不得拒絕。
Q4哪些人算「信賴之人」?▾
2019 年修法後採寬認定,褓母、同性伴侶、好友、宗教人員等,只要被害人信賴並同意即可。
Q5帶人陪同需要事先申請嗎?▾
無須書面申請,受訊問當下向承辦人員表明依 248 條之 1 由該人陪同即可。
Q6陪同權什麼階段可以用?▾
整個偵查階段,從報案做筆錄到偵查終結前皆可行使。
Q7被拒絕陪同怎麼救濟?▾
記下時間、地點、承辦人員姓名,事後可向該分局督察組或地檢署申訴。
Q8兒少被害人由誰陪同?▾
法定代理人為第一順位陪同者,並得替其陳述意見,協助無法完整表達的兒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_a | contrast_b |
|---|---|---|---|
| 適用階段 | 偵查中(248-1) | 審判中(刑訴 271-2) | 性侵案件特別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5) |
| 陪同者範圍 | 親屬/醫師/心理師/社工/信賴之人 | 比照偵查中陪同人 | 得由社工人員陪同並陳述意見 |
| 排除要件 | 陪同者為被告或有礙偵查 | 審判長認有礙程序 | 依案件性質與被害人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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