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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8 條(人證之訊問及詰問)

  1. 1.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檢察官得禁止之。
  2. 2.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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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被告在場時可親自詰問證人、鑑定人;預料證人於審判時無法到庭者,檢察官應命被告在場行使詰問權。

Q · 偵查中檢察官問證人,我可以到場親自質問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原則上偵查中被告不會到場旁聽證人訊問,但有兩個例外可行使詰問權:一是被告恰好在場時得親自詰問;二是檢察官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重病、出國、年邁)者,「應」命被告在場。第二種是強制規定,因為這可能是被告唯一的對質機會。但若證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如家暴被害人),檢察官得排除被告在場。

白話解讀

偵查階段有一個結構性的不公平:檢察官可以傳喚證人來問話,但你(被告)通常不在場。證人說了什麼你不知道,怎麼說的你不知道,有沒有被誘導你也不知道。等到審判時你才第一次看到證人的陳述筆錄,你要反駁一個幾個月前說過的話,難度比當場質疑高十倍。這條開了一個破口:如果訊問證人或鑑定人的時候你在場,你可以親自詰問他。不是透過律師,是你自己。第二項更關鍵:如果預料這個證人在審判時無法出庭(重病、即將出國、年邁),檢察官「應」讓你在場。這個「應」字是強制的,不是裁量的。因為如果這個證人將來無法在審判中被交互詰問,偵查中的這次詰問就是你唯一的對質機會。錯過了,你可能永遠無法挑戰這個證人的說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範偵查階段被告對證人、鑑定人的詰問權:被告在場時得親自詰問,檢察官得禁止不當詰問;預料證人於審判時無法受訊問者,檢察官應命被告在場,但證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除外,構成偵查中對質詰問權與證人自由陳述保障的平衡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我可以要求在場嗎?

原則不通知被告,但兩種例外:你恰好在場、或證人預料審判時無法訊問,後者檢察官「應」通知你到場。

Q2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的詰問權是什麼?

偵查中被告在特定條件下親自質問證人、鑑定人的權利,不透過律師,由被告本人提問。

Q3證人快出國或重病,偵查中可以先問嗎?

可以,且此時檢察官「應」命被告在場,因為這可能是被告唯一的對質機會。

Q4檢察官沒通知我到場就訊問證人,筆錄還能用嗎?

依本條應通知卻未通知者,該證人筆錄在審判中的證據能力會被嚴重質疑。

Q5證人在我面前不敢說實話怎麼辦?

第二項但書允許檢察官在證人不能自由陳述時排除被告在場,常見於家暴、性侵案件。

Q6偵查中的詰問跟法庭交互詰問一樣嗎?

不一樣。偵查中詰問形式較簡化,沒有主詰問、反詰問完整架構,但核心質疑功能相同。

Q7鑑定人的結論我覺得有問題,偵查中能質疑嗎?

若你在場可直接詰問鑑定方法與結論;不在場則可聲請另行鑑定或在審判中傳喚鑑定人。

Q8詰問時可以隨便問嗎?

不行。詰問有不當者(人身攻擊、挑釁),檢察官得禁止。詰問權不是無限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vestigation_examinationtrial_cross_examination
發生階段偵查中(檢察官訊問)審判中(法官面前)
程序架構簡化,無主詰問/反詰問完整架構完整交互詰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
被告是否常態在場原則不在場,例外才在場原則在場
禁止不當詰問者檢察官審判長
與證據能力關係應通知未通知者,筆錄證據能力受嚴格檢驗經合法交互詰問者,證據能力較無爭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28条(証拠保全のための証人尋問への被告人・弁護人の立会い)
🇰🇷 韓國대한민국 형사소송법 제163조·제221조의2(당사자의 증인신문 참여권 및 증거보전 신문 청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證人作證);惟質證集中於審判階段,偵查階段無被告詰問權,制度對應較遠
🇩🇪 德國StPO § 168c(richterliche Vernehmung 時被告與辯護人之在場權)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20(juge d'instruction 訊問與對質時當事人在場)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 對質條款(Confrontation Clause)+ Fed. R. Crim. P. 15(證言保全 de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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