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8 條(人證之訊問及詰問)
- 1.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檢察官得禁止之。
- 2.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被告在場時可親自詰問證人、鑑定人;預料證人於審判時無法到庭者,檢察官應命被告在場行使詰問權。
Q · 偵查中檢察官問證人,我可以到場親自質問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原則上偵查中被告不會到場旁聽證人訊問,但有兩個例外可行使詰問權:一是被告恰好在場時得親自詰問;二是檢察官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重病、出國、年邁)者,「應」命被告在場。第二種是強制規定,因為這可能是被告唯一的對質機會。但若證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如家暴被害人),檢察官得排除被告在場。
白話解讀
偵查階段有一個結構性的不公平:檢察官可以傳喚證人來問話,但你(被告)通常不在場。證人說了什麼你不知道,怎麼說的你不知道,有沒有被誘導你也不知道。等到審判時你才第一次看到證人的陳述筆錄,你要反駁一個幾個月前說過的話,難度比當場質疑高十倍。這條開了一個破口:如果訊問證人或鑑定人的時候你在場,你可以親自詰問他。不是透過律師,是你自己。第二項更關鍵:如果預料這個證人在審判時無法出庭(重病、即將出國、年邁),檢察官「應」讓你在場。這個「應」字是強制的,不是裁量的。因為如果這個證人將來無法在審判中被交互詰問,偵查中的這次詰問就是你唯一的對質機會。錯過了,你可能永遠無法挑戰這個證人的說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範偵查階段被告對證人、鑑定人的詰問權:被告在場時得親自詰問,檢察官得禁止不當詰問;預料證人於審判時無法受訊問者,檢察官應命被告在場,但證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除外,構成偵查中對質詰問權與證人自由陳述保障的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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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我可以要求在場嗎?▾
原則不通知被告,但兩種例外:你恰好在場、或證人預料審判時無法訊問,後者檢察官「應」通知你到場。
Q2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的詰問權是什麼?▾
偵查中被告在特定條件下親自質問證人、鑑定人的權利,不透過律師,由被告本人提問。
Q3證人快出國或重病,偵查中可以先問嗎?▾
可以,且此時檢察官「應」命被告在場,因為這可能是被告唯一的對質機會。
Q4檢察官沒通知我到場就訊問證人,筆錄還能用嗎?▾
依本條應通知卻未通知者,該證人筆錄在審判中的證據能力會被嚴重質疑。
Q5證人在我面前不敢說實話怎麼辦?▾
第二項但書允許檢察官在證人不能自由陳述時排除被告在場,常見於家暴、性侵案件。
Q6偵查中的詰問跟法庭交互詰問一樣嗎?▾
不一樣。偵查中詰問形式較簡化,沒有主詰問、反詰問完整架構,但核心質疑功能相同。
Q7鑑定人的結論我覺得有問題,偵查中能質疑嗎?▾
若你在場可直接詰問鑑定方法與結論;不在場則可聲請另行鑑定或在審判中傳喚鑑定人。
Q8詰問時可以隨便問嗎?▾
不行。詰問有不當者(人身攻擊、挑釁),檢察官得禁止。詰問權不是無限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vestigation_examination | trial_cross_examination |
|---|---|---|
| 發生階段 |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 | 審判中(法官面前) |
| 程序架構 | 簡化,無主詰問/反詰問完整架構 | 完整交互詰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 |
| 被告是否常態在場 | 原則不在場,例外才在場 | 原則在場 |
| 禁止不當詰問者 | 檢察官 | 審判長 |
| 與證據能力關係 | 應通知未通知者,筆錄證據能力受嚴格檢驗 | 經合法交互詰問者,證據能力較無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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