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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8 條(人證之訊問及詰問)

  1. 1.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檢察官得禁止之。
  2. 2.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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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被告在場時可親自詰問證人、鑑定人;預料證人於審判時無法到庭者,檢察官應命被告在場行使詰問權。

Q · 偵查中檢察官問證人,我可以到場親自質問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原則上偵查中被告不會到場旁聽證人訊問,但有兩個例外可行使詰問權:一是被告恰好在場時得親自詰問;二是檢察官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重病、出國、年邁)者,「應」命被告在場。第二種是強制規定,因為這可能是被告唯一的對質機會。但若證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如家暴被害人),檢察官得排除被告在場。

白話解讀

偵查階段有一個結構性的不公平:檢察官可以傳喚證人來問話,但你(被告)通常不在場。證人說了什麼你不知道,怎麼說的你不知道,有沒有被誘導你也不知道。等到審判時你才第一次看到證人的陳述筆錄,你要反駁一個幾個月前說過的話,難度比當場質疑高十倍。這條開了一個破口:如果訊問證人或鑑定人的時候你在場,你可以親自詰問他。不是透過律師,是你自己。第二項更關鍵:如果預料這個證人在審判時無法出庭(重病、即將出國、年邁),檢察官「應」讓你在場。這個「應」字是強制的,不是裁量的。因為如果這個證人將來無法在審判中被交互詰問,偵查中的這次詰問就是你唯一的對質機會。錯過了,你可能永遠無法挑戰這個證人的說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範偵查階段被告對證人、鑑定人的詰問權:被告在場時得親自詰問,檢察官得禁止不當詰問;預料證人於審判時無法受訊問者,檢察官應命被告在場,但證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除外,構成偵查中對質詰問權與證人自由陳述保障的平衡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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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我可以要求在場嗎?

原則上偵查中被告不會被通知到場旁聽證人訊問。但有兩個例外:一,你恰好在場(例如同一天輪到你被訊問),可以行使詰問權。二,檢察官預料證人將來不能在審判中訊問(重病、出國等),應通知你到場。你可主動向檢察官提出到場請求,但檢察官有裁量權。內行人提示:若提出請求被拒絕,保留書面紀錄,日後在審判中可主張對質詰問權被剝奪,攻擊該證人筆錄的證據能力。

Q2證人在我面前不敢說實話怎麼辦?

這正是第二項但書存在的原因。若證人或鑑定人在被告面前不能自由陳述,檢察官可排除被告在場,常見於家暴、性侵案件。但此但書有代價:沒有被告在場的證人陳述,在審判中的證據能力會受更嚴格檢驗。內行人提示:被排除在場不代表完全喪失對質權,律師可事後閱覽筆錄並在審判中傳喚該證人交互詰問,偵查中的對質只是第一道防線。

Q3鑑定人的結論我覺得有問題,偵查中能質疑嗎?

若你在場,可直接詰問鑑定人,問鑑定方法、採樣過程、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理由。若不在場(多數情況),要等到審判才能質疑。內行人提示:即使偵查中沒機會質疑鑑定人,仍可透過律師向檢察官聲請另行鑑定(第198條、第206條),或在審判中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接受詰問,鑑定報告不是不可挑戰的聖旨。

Q4偵查中被告可以詰問證人嗎?

原則不行,但兩種例外:被告恰好在場、或證人預料審判時無法訊問時檢察官應命被告在場。

Q5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的詰問權是什麼?

偵查階段被告在特定條件下親自質問證人、鑑定人的權利,不透過律師,由被告本人提問。

Q6什麼叫『預料證人審判時不能訊問』?

證人重病、即將出國、年邁等可預見將來無法到庭受詰問的情形,此時檢察官有強制通知被告到場的義務。

Q7第二項但書的『不能自由陳述』指什麼?

證人在被告面前因恐懼無法如實陳述,常見於家暴、性侵、兒少案件,檢察官得排除被告在場。

Q8偵查中詰問權怎麼行使?

掌握證人狀況 → 書面請求到場 → 準備具體問題 → 理性詰問 → 被拒時保留書面紀錄。

Q9怎麼讓檢察官通知我到場詰問證人?

主動透過律師以書面向檢察官陳報證人健康或出國資訊並請求到場,不要等檢察官自己判斷。

Q10詰問鑑定人可以問哪些問題?

鑑定方法、採樣過程、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理由;不在場時可聲請另行鑑定或審判中傳喚鑑定人。

Q11怎麼證明檢察官違反通知義務?

保留請求到場被拒的書面紀錄,據以在審判中主張對質詰問權遭剝奪,攻擊證人筆錄的證據能力。

Q12偵查中詰問 vs 審判交互詰問差在哪?

偵查中形式簡化、無主詰問反詰問架構、被告原則不在場;審判中是完整交互詰問且被告原則在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vestigation_examinationtrial_cross_examination
發生階段偵查中(檢察官訊問)審判中(法官面前)
程序架構簡化,無主詰問/反詰問完整架構完整交互詰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
被告是否常態在場原則不在場,例外才在場原則在場
禁止不當詰問者檢察官審判長
與證據能力關係應通知未通知者,筆錄證據能力受嚴格檢驗經合法交互詰問者,證據能力較無爭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28条(証拠保全のための証人尋問への被告人・弁護人の立会い)
🇰🇷 韓國대한민국 형사소송법 제163조·제221조의2(당사자의 증인신문 참여권 및 증거보전 신문 청구)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證人作證);惟質證集中於審判階段,偵查階段無被告詰問權,制度對應較遠
🇩🇪 德國StPO § 168c(richterliche Vernehmung 時被告與辯護人之在場權)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20(juge d'instruction 訊問與對質時當事人在場)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 對質條款(Confrontation Clause)+ Fed. R. Crim. P. 15(證言保全 de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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