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偵查之輔助(一)-該管機關)
關於偵查事項,檢察官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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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檢察官就偵查事項,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行政機關有配合義務不得拒絕。
Q · 檢察官可以直接向政府機關調我的資料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47條,檢察官就偵查事項,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檢察官只要發公文,行政機關就有配合義務,個資法保護在偵查職權前退讓。實務上適用於稅務調卷、建管資料、衛生稽查紀錄、金融交易明細等。不需要法院核准,公文即啟動,但範圍限於與偵查事項相關之事項。
白話解讀
檢察官辦案不是一個人在戰鬥。這條賦予檢察官一個經常被忽略但極其實用的工具:他可以要求任何「該管機關」提供偵查所需的報告。所謂該管機關,是指跟案件相關的行政機關。查稅務案件?要求國稅局提供納稅資料。查環保犯罪?要求環保局提供稽查紀錄。查金融詐騙?要求金管會或銀行提供交易明細。這不是客氣的請求,是法律賦予檢察官的強制調查權。收到檢察官公文的機關有配合義務,不能用「內部資料不外洩」推託。對你來說,這條意味著:你以為藏在某個政府機關檔案櫃裡的資料,檢察官一紙公文就能調出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47條為偵查輔助條款,賦予檢察官對行政機關的法定調查請求權。檢察官就偵查事項,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該管機關有配合義務。本條建立檢察體系與行政體系間的偵查協作機制,使偵查得以借助行政專業,且不需法院介入即可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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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機關可以拒絕檢察官的調查要求嗎?▾
原則上不行。檢察官依本條請求報告是法定職權,行政機關有配合義務。但如果涉及國家機密,可能需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另行處理,由法院介入審查。實務上行政機關最常用的拖延手法不是拒絕而是拖延。
Q2檢察官調出來的資料,被告看得到嗎?▾
偵查中,被告原則上不能閱覽偵查卷宗(偵查不公開)。但案件進入審判後,被告及辯護人有閱卷權(刑事訴訟法第33條),此時檢察官調取的所有資料都在卷宗裡,被告都看得到。
Q3刑事訴訟法247條是什麼?▾
檢察官對行政機關的法定調查請求權,偵查中發公文要求該管機關提供必要報告,行政機關有配合義務。
Q4「該管機關」是什麼意思?▾
與案件事實相關、依法定職權持有偵查所需資料的行政機關。查稅務找國稅局、查環保找環保局,依事實連結判斷。
Q5「必要之報告」範圍包括哪些?▾
與偵查事項有合理關聯之文書、紀錄、稽查資料、交易明細、專業說明等。範圍不能漫無限制。
Q6偵查調查權跟強制處分權差在哪?▾
247條對行政機關(無強制力但有配合義務);強制處分如搜索票、監聽對私人住宅企業(需法官核發)。
Q7報案時怎麼引導檢察官用247條調資料?▾
準備清單列出對方可能留下紀錄的每一個行政機關,告訴狀中具體寫明資料項目與機關名稱。
Q8被告或律師怎麼主張行政資料不該被調取?▾
主張資料與本案偵查事項無合理關聯、或涉及國家機密應依專法處理。實質拒絕需經法院介入。
Q9行政機關收到247條公文應怎麼處理?▾
於合理期間內提供文書與必要說明,併入偵查卷宗。涉及機密時得敘明並請法院介入審查。
Q10檢察官調行政資料的合理期間是多久?▾
無法定期限,依各機關內部時程與案件急迫性。一般3-30日,急迫案件可催辦。
Q11刑訴247條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差在哪?▾
247條由檢察官發動且機關必配合;政資法任何人可申請但機關得以多種理由拒絕。
Q12刑訴247條 vs 搜索票調取證據差在哪?▾
247條對行政機關發公文不需法官;搜索票對私人住所企業執行強制處分,需法官核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ernative_1 | alternative_2 |
|---|---|---|---|
| 啟動門檻 | 檢察官公文(不需法院核准) | 搜索票(需法官核發) | 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任何人皆可申請但易遭拒絕) |
| 對象 | 行政機關 | 任何處所及人 | 政府機關 |
| 拒絕後果 | 行政機關有配合義務不得拒絕 | 妨害公務、罰鍰 | 申請人可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
| 使用範圍 | 偵查程序中 | 刑事偵查、強制處分 | 一般行政透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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