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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偵查之輔助(一)-該管機關)

關於偵查事項,檢察官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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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檢察官就偵查事項,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行政機關有配合義務不得拒絕。

Q · 檢察官可以直接向政府機關調我的資料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47條,檢察官就偵查事項,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檢察官只要發公文,行政機關就有配合義務,個資法保護在偵查職權前退讓。實務上適用於稅務調卷、建管資料、衛生稽查紀錄、金融交易明細等。不需要法院核准,公文即啟動,但範圍限於與偵查事項相關之事項。

白話解讀

檢察官辦案不是一個人在戰鬥。這條賦予檢察官一個經常被忽略但極其實用的工具:他可以要求任何「該管機關」提供偵查所需的報告。所謂該管機關,是指跟案件相關的行政機關。查稅務案件?要求國稅局提供納稅資料。查環保犯罪?要求環保局提供稽查紀錄。查金融詐騙?要求金管會或銀行提供交易明細。這不是客氣的請求,是法律賦予檢察官的強制調查權。收到檢察官公文的機關有配合義務,不能用「內部資料不外洩」推託。對你來說,這條意味著:你以為藏在某個政府機關檔案櫃裡的資料,檢察官一紙公文就能調出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47條為偵查輔助條款,賦予檢察官對行政機關的法定調查請求權。檢察官就偵查事項,得請該管機關為必要之報告,該管機關有配合義務。本條建立檢察體系與行政體系間的偵查協作機制,使偵查得以借助行政專業,且不需法院介入即可啟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檢察官調我政府資料需要法院核准嗎?

不需要。刑訴247條一紙公文即可啟動,行政機關有配合義務。

Q2行政機關可以用個資保護拒絕檢察官嗎?

不可以。檢察官依247條調取是法定職權,個資保護在偵查職權前退讓。

Q3什麼叫「該管機關」?

指與案件相關的行政機關,例如稅務案查國稅局、環保案查環保局。

Q4「必要之報告」範圍包括哪些?

與偵查事項相關之文書、紀錄、稽查報告、交易明細等行政機關掌握資料。

Q5報案後怎麼讓檢察官用247條幫我調資料?

報案時具體告訴檢察官目標機關、可能存在的文件名稱、與案件的關聯。

Q6被告能拒絕檢察官調行政資料嗎?

原則上不能。但案件進入審判後,被告及辯護人有閱卷權可審查證據合法性。

Q7涉及國家機密的資料247條能調嗎?

原則上可以,但國家機密保護法另有審查程序,可能需法院介入裁定。

Q8刑訴247條跟搜索票差在哪?

247條對行政機關發公文,搜索票對私人住宅企業執行強制處分需法官核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alternative_1alternative_2
啟動門檻檢察官公文(不需法院核准)搜索票(需法官核發)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任何人皆可申請但易遭拒絕)
對象行政機關任何處所及人政府機關
拒絕後果行政機關有配合義務不得拒絕妨害公務、罰鍰申請人可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使用範圍偵查程序中刑事偵查、強制處分一般行政透明監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97条第2項(捜査関係事項照会書/公務所等への照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99조 제2항(공무소 등에 대한 사실조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54條、第135條(向有關單位調取證據與要求說明)
🇩🇪 德國StPO § 161 Abs. 1(檢察官對所有公務機關之一般調查與資訊請求權)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0-1 / 77-1-1(要求公私機關提供文書)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7(c) subpoena duces tecum / Grand jury subpo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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