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得就被告所在之處所訊問,筆錄效力與在檢方處所相同。
Q · 我住院出不了門,檢察官會來病房訊問我嗎?
會。被告不能到場時可就地訊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246條,當被告因住院、羈押、行動不便等因素不能到場,或因案件需要(如現場指認、模擬)而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得就被告所在之處所進行訊問。此規定使偵查不因被告無法到場而停擺,被告在就地訊問時仍享有完整程序權利:受告知權利、辯護人在場、製作並閱覽筆錄。地點不影響訊問筆錄之法律效力與證據能力。
刑事偵查的預設場景是:被告到檢察官辦公室或警局接受訊問。但現實不是教科書。被告可能躺在醫院加護病房,可能被關在看守所,可能行動不便根本出不了門。這條只有一句話,卻解決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如果被告沒辦法到場,偵查不能因此停擺,檢察官可以去被告所在的地方訊問。「其他必要情形」這幾個字留了很大的彈性空間,不限於被告身體狀況,也包括案件本身的需要,例如需要被告在現場指認或模擬犯罪過程。短短一條,把偵查程序從辦公室裡解放出來。
刑事訴訟法第246條為偵查程序之彈性規定,當被告因住院、收容或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場,或有現場指認、模擬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得不拘泥於辦公處所,直接前往被告所在地進行訊問;訊問之程序權利保障與證據能力,不因地點改變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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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被告且收到合法傳票,原則上有到場義務;但身體狀況確實不適合受訊問時,可請主治醫師出具不宜受訊的診斷證明。關鍵不是地點,而是你的身心狀態。
不會。只要訊問程序合法(告知權利、辯護人在場權、筆錄製作程序),不管在哪裡做的訊問,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地點不影響證據能力。
有。告知權利、辯護人在場、保持沉默、閱覽筆錄等程序權利,不因訊問地點改變而減損。
可以。檢察官偵查另一案需訊問已收容的被告時,可直接到看守所訊問,不必每次提解到地檢署。
規定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可就被告所在地訊問,是偵查程序的彈性條款。
因住院、被收容、行動不便等事實上原因,無法到偵查處所的狀態。
不限身體狀況,也包括案件需要被告在現場指認、模擬犯罪過程等偵查上的必要。
就地訊問是人到被告所在地(§246),視訊訊問是透過連線(§177之1等),程序要求不同,混用可能產生瑕疵。
書面或電話向承辦檢察官說明原因並附診斷證明,表示願配合就地訊問並提供所在地址。
確認告知權利、辯護人在場、保持沉默、閱覽筆錄等程序權利,並核對筆錄記載地點正確。
環境較不正式容易鬆懈,但偵查員每句話都有目的,回答仍會被記錄,要跟在地檢署一樣謹慎。
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收容證明等文件,由檢察官審酌;身心是否適合受訊問則尊重醫師判斷。
| 方式 | 法律依據 | 適用情形 | 被告是否到檢方處所 |
|---|---|---|---|
| 就地訊問 | 刑訴§246 | 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 | 否,偵查人員到被告所在地 |
| 視訊訊問 | 刑訴§177之1等 | 符合遠距訊問要件 | 否,透過視訊連線 |
| 提解/傳喚到場 | 刑訴§71、§75 | 被告能到場之常態 | 是,至地檢署受訊問 |
案件不起訴者,應制作處分書,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遇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案件不起訴者,應制作處分書,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遇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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