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就地訊問被告)
遇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得就被告所在之處所訊問,筆錄效力與在檢方處所相同。
Q · 我住院出不了門,檢察官會來病房訊問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46條,當被告因住院、羈押、行動不便等因素不能到場,或因案件需要(如現場指認、模擬)而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得就被告所在之處所進行訊問。此規定使偵查不因被告無法到場而停擺,被告在就地訊問時仍享有完整程序權利:受告知權利、辯護人在場、製作並閱覽筆錄。地點不影響訊問筆錄之法律效力與證據能力。
白話解讀
刑事偵查的預設場景是:被告到檢察官辦公室或警局接受訊問。但現實不是教科書。被告可能躺在醫院加護病房,可能被關在看守所,可能行動不便根本出不了門。這條只有一句話,卻解決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如果被告沒辦法到場,偵查不能因此停擺,檢察官可以去被告所在的地方訊問。「其他必要情形」這幾個字留了很大的彈性空間,不限於被告身體狀況,也包括案件本身的需要,例如需要被告在現場指認或模擬犯罪過程。短短一條,把偵查程序從辦公室裡解放出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46條為偵查程序之彈性規定,當被告因住院、收容或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場,或有現場指認、模擬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得不拘泥於辦公處所,直接前往被告所在地進行訊問;訊問之程序權利保障與證據能力,不因地點改變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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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246條是什麼?▾
規定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可就被告所在地訊問。
Q2住院期間可以拒絕被訊問嗎?▾
原則上有到場義務,但身體狀況確實不宜受訊問時,可由醫師出具診斷證明。
Q3在醫院或家裡做的筆錄效力比較弱嗎?▾
不會。程序合法即可,地點不影響筆錄的法律效力與證據能力。
Q4就地訊問還有律師在場權嗎?▾
有。告知權利、辯護人在場、閱覽筆錄等程序權利完全相同。
Q5什麼叫其他必要情形?▾
不限被告身體狀況,也包括案件需要被告在現場指認或模擬犯罪過程等。
Q6看守所裡的被告可以就地訊問嗎?▾
可以,檢察官可直接到看守所訊問,不必每次提解到地檢署。
Q7就地訊問跟視訊訊問一樣嗎?▾
不同。本條是人到被告所在地,視訊訊問另有規定(如§177之1),程序要求不同。
Q8收到傳票但無法到場該怎麼辦?▾
主動書面說明原因並附證明,表示願配合就地訊問,比消極不到場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方式 | 法律依據 | 適用情形 | 被告是否到檢方處所 |
|---|---|---|---|
| 就地訊問 | 刑訴§246 | 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 | 否,偵查人員到被告所在地 |
| 視訊訊問 | 刑訴§177之1等 | 符合遠距訊問要件 | 否,透過視訊連線 |
| 提解/傳喚到場 | 刑訴§71、§75 | 被告能到場之常態 | 是,至地檢署受訊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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