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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46就地訊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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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得就被告所在之處所訊問,筆錄效力與在檢方處所相同。

Q · 我住院出不了門,檢察官會來病房訊問我嗎?

會。被告不能到場時可就地訊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246條,當被告因住院、羈押、行動不便等因素不能到場,或因案件需要(如現場指認、模擬)而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得就被告所在之處所進行訊問。此規定使偵查不因被告無法到場而停擺,被告在就地訊問時仍享有完整程序權利:受告知權利、辯護人在場、製作並閱覽筆錄。地點不影響訊問筆錄之法律效力與證據能力。

白話解讀

刑事偵查的預設場景是:被告到檢察官辦公室或警局接受訊問。但現實不是教科書。被告可能躺在醫院加護病房,可能被關在看守所,可能行動不便根本出不了門。這條只有一句話,卻解決了一個很實際的問題:如果被告沒辦法到場,偵查不能因此停擺,檢察官可以去被告所在的地方訊問。「其他必要情形」這幾個字留了很大的彈性空間,不限於被告身體狀況,也包括案件本身的需要,例如需要被告在現場指認或模擬犯罪過程。短短一條,把偵查程序從辦公室裡解放出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46條為偵查程序之彈性規定,當被告因住院、收容或行動不便等原因不能到場,或有現場指認、模擬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得不拘泥於辦公處所,直接前往被告所在地進行訊問;訊問之程序權利保障與證據能力,不因地點改變而有差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住院期間被就地訊問,可以拒絕嗎?

如果你是被告且收到合法傳票,原則上有到場義務;但身體狀況確實不適合受訊問時,可請主治醫師出具不宜受訊的診斷證明。關鍵不是地點,而是你的身心狀態。

Q2在醫院或家裡做的訊問筆錄效力比較弱嗎?

不會。只要訊問程序合法(告知權利、辯護人在場權、筆錄製作程序),不管在哪裡做的訊問,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地點不影響證據能力。

Q3就地訊問還有律師在場權嗎?

有。告知權利、辯護人在場、保持沉默、閱覽筆錄等程序權利,不因訊問地點改變而減損。

Q4看守所裡的被告可以就地訊問嗎?

可以。檢察官偵查另一案需訊問已收容的被告時,可直接到看守所訊問,不必每次提解到地檢署。

Q5刑事訴訟法246條是什麼?

規定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檢察官可就被告所在地訊問,是偵查程序的彈性條款。

Q6什麼叫被告不能到場?

因住院、被收容、行動不便等事實上原因,無法到偵查處所的狀態。

Q7其他必要情形包含哪些?

不限身體狀況,也包括案件需要被告在現場指認、模擬犯罪過程等偵查上的必要。

Q8就地訊問和視訊訊問差在哪?

就地訊問是人到被告所在地(§246),視訊訊問是透過連線(§177之1等),程序要求不同,混用可能產生瑕疵。

Q9收到傳票但無法到場該怎麼辦?

書面或電話向承辦檢察官說明原因並附診斷證明,表示願配合就地訊問並提供所在地址。

Q10就地訊問時要注意什麼?

確認告知權利、辯護人在場、保持沉默、閱覽筆錄等程序權利,並核對筆錄記載地點正確。

Q11在自己家裡被訊問怎麼自保?

環境較不正式容易鬆懈,但偵查員每句話都有目的,回答仍會被記錄,要跟在地檢署一樣謹慎。

Q12怎麼證明自己確實不能到場?

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收容證明等文件,由檢察官審酌;身心是否適合受訊問則尊重醫師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方式法律依據適用情形被告是否到檢方處所
就地訊問刑訴§246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否,偵查人員到被告所在地
視訊訊問刑訴§177之1等符合遠距訊問要件否,透過視訊連線
提解/傳喚到場刑訴§71、§75被告能到場之常態是,至地檢署受訊問

法律依據

就地訊問
刑訴§246
視訊訊問
刑訴§177之1等
提解/傳喚到場
刑訴§71、§75

適用情形

就地訊問
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
視訊訊問
符合遠距訊問要件
提解/傳喚到場
被告能到場之常態

被告是否到檢方處所

就地訊問
否,偵查人員到被告所在地
視訊訊問
否,透過視訊連線
提解/傳喚到場
是,至地檢署受訊問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案件不起訴者,應制作處分書,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

(0231129 制定)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0560113 全文修正)

遇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 被告名詞
  • 訊問名詞
(0170728 制定)

案件不起訴者,應制作處分書,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理由。

(0231129 制定)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0560113 全文修正)

遇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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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46 條規定:「遇被告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其所在訊問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