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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45-1 條

  1. 1.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於前條第二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2. 2.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限制或禁止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3. 3.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4. 4.對於第一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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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1規定,辯護人在偵查中被限制或禁止在場時,當事人得於十日內聲請法院撤銷,且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為由駁回。

Q · 律師在偵訊時被檢察官限制或趕出去,我可以怎麼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1,當辯護人在偵查中被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245條第2項但書限制或禁止在場時,被告、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得於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關鍵在於:法院不得以訊問已執行終結、撤銷無實益為由駁回,必須實質審查該限制是否合法。對法院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解讀

113年以前,檢察官在偵查中把你的律師趕出去,你能怎樣?答案是:幾乎什麼都不能做。律師被請出門,你獨自面對偵查員的連續問話,事後想翻盤只能在審判時爭執程序瑕疵,但那時候傷害已經造成了。這條是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逼出來的新規定。法官明白告訴立法院:辯護人在場權被限制卻沒有救濟管道,違憲。於是有了這條:你的律師被趕走?十天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最關鍵的一句話藏在第二項後段:「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這句話的份量極重。它的意思是,就算訊問已經結束了、限制已經過去了,法院還是必須審查那個限制是否合法。這不只是讓你討回公道,更是建立一套判例讓偵查機關下次不敢亂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1為偵查中辯護人在場權遭限制或禁止時的司法救濟機制,於民國113年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增訂。其核心在於將原本「有權利卻無救濟」的偵查辯護權,轉化為可由法院事後實質審查的制度,並明文排除「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之駁回事由,賦予回溯審查的效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245條之1是什麼?

偵查中辯護人在場權被限制時的司法救濟條文,113年依憲判字第7號增訂。

Q2律師在偵訊被趕出去怎麼辦?

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該限制處分。

Q3聲請撤銷的期限多久?

十日,自限制或禁止之日起算,有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Q4訊問已經結束還能聲請嗎?

可以,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Q5聲請撤銷要向誰提出?

向該管法院提出,準用第409至414條的抗告程序規定。

Q6法院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不得抗告,裁定為終審。

Q7245條之1和準抗告有什麼關係?

性質類似對偵查機關處分的司法外部審查,準用部分準抗告程序規定。

Q8聲請撤銷成功筆錄會無效嗎?

不會自動無效,但撤銷裁定是審判中爭執證據能力的有力佐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刑訴245-1聲請撤銷一般抗告準抗告(§416)
救濟標的偵查中限制/禁止辯護人在場處分法院之裁定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之處分
已執行終結可否救濟可,法院不得以無實益駁回視情形可能欠缺救濟利益視情形可能欠缺救濟利益
聲請期間10日10日10日
對裁定可否抗告不得抗告可再抗告(部分)不得抗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30条(準抗告:検察官・司法警察官の処分に対する裁判所への取消・変更の申立て)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17조(준항고:검사 또는 사법경찰관의 처분에 대한 법원의 취소·변경 청구)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49条(辩护人诉讼权利受阻碍时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 德國StPO § 137(Recht auf Verteidigung)i.V.m. gerichtlicher Überprüfung staatsanwaltschaftlicher Maßnahmen(§ 98 Abs. 2 analo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3-4 et s.(assistance de l'avocat en garde à vue);requête en nullité, art. 170-174 CPP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right to counsel);remedy via motion to suppress / exclusionary rule(cf. Edwards v. Arizona, 451 U.S.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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