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4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於前條第二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 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限制或禁止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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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11憲判7 筆記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