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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4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於前條第二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2. 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限制或禁止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3.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4.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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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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