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8-2 條
- 1.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
- 2.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 3.撤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規定,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在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但撤回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且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撤回是不可逆的一次性決定。
Q ·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後反悔,可以撤回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第一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在法院裁定前都可以撤回。但第三項規定,撤回的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這是一次性、不可逆的決定。撤回後書記官會速通知被告。撤回前務必確認你是否還有其他法律途徑。
白話解讀
法律行動中有些決定一旦做了就回不了頭,這條規定的就是其中一個。你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後,在法院還沒做出裁定之前,你可以撤回聲請。聽起來是保留了彈性,但後面跟著一句話會讓你慎重:撤回之後,你不能再聲請第二次。一次性的。不管理由是什麼,不管後來是不是發現了新證據,撤回就是永久放棄。這條只有三項,每一項都短,但背後的策略意涵很深。第一項給你一個退場的窗口(法院裁定前)。第二項保護被告(書記官要趕快通知他,讓他知道案子撤了)。第三項釘死你的退路(撤回不可逆)。和2023年以前的交付審判相比,舊制允許你在「裁定後、辯論終結前」都還能撤回,新制把窗口縮小到「裁定前」。一旦法院做出裁定,不管准不准,這個程序就走完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規範准許提起自訴聲請的撤回,包含三項:法院裁定前得撤回(程序處分權)、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程序保障)、撤回後不得再行聲請(不可逆性),是民國112年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後配套的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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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限於法院裁定前,且撤回後不得再行聲請。
Q2撤回准許提起自訴後還能再聲請嗎?▾
不行。第三項明文規定撤回之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Q3撤回的時間點到什麼時候為止?▾
到法院做出裁定前。一旦裁定(不論准駁),就沒有撤回問題了。
Q4撤回後對方(被告)會知道嗎?▾
會。第二項規定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ithdraw | dismissed |
|---|---|---|
| 發動者 | 聲請人主動撤回 | 法院認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而駁回 |
| 能否再聲請 | 不得再行聲請(第258條之2第三項) | 不得再聲請,且裁定不得抗告(第258條之3第五項) |
| 策略體面 | 保留主動權,常用於已達成和解 | 經法院實質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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