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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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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
  2. 2.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3. 3.撤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規定,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在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但撤回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且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撤回是不可逆的一次性決定。

Q ·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後反悔,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撤回後就永久不能再聲請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第一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在法院裁定前都可以撤回。但第三項規定,撤回的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這是一次性、不可逆的決定。撤回後書記官會速通知被告。撤回前務必確認你是否還有其他法律途徑。

白話解讀

法律行動中有些決定一旦做了就回不了頭,這條規定的就是其中一個。你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後,在法院還沒做出裁定之前,你可以撤回聲請。聽起來是保留了彈性,但後面跟著一句話會讓你慎重:撤回之後,你不能再聲請第二次。一次性的。不管理由是什麼,不管後來是不是發現了新證據,撤回就是永久放棄。這條只有三項,每一項都短,但背後的策略意涵很深。第一項給你一個退場的窗口(法院裁定前)。第二項保護被告(書記官要趕快通知他,讓他知道案子撤了)。第三項釘死你的退路(撤回不可逆)。和2023年以前的交付審判相比,舊制允許你在「裁定後、辯論終結前」都還能撤回,新制把窗口縮小到「裁定前」。一旦法院做出裁定,不管准不准,這個程序就走完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2規範准許提起自訴聲請的撤回,包含三項:法院裁定前得撤回(程序處分權)、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程序保障)、撤回後不得再行聲請(不可逆性),是民國112年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後配套的退場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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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之後真的完全不能再來一次嗎?

就這條程序而言,是的,第258條之2第三項規定明確。但若你的案件是告訴乃論罪,仍可能依第319條自行提起自訴;若是非告訴乃論罪且已用盡檢察體系救濟,撤回等於放棄刑事追訴的最後手段。撤回前讓律師做一份剩餘法律途徑清單。

Q2撤回跟被駁回有什麼差別?

法律效果上兩者都使案件終結、不能再聲請。差異在於撤回是你的主動決定,保留策略體面(可能已和解);駁回是法院認為聲請無理由,且裁定依第258條之3第五項不得抗告。和解談判中,主動撤回對名聲較有利。

Q3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限於法院裁定前,且撤回後不得再行聲請,屬一次性決定。

Q4刑訴第258條之2在規定什麼?

規範准許提起自訴聲請的撤回:裁定前可撤回、書記官通知被告、撤回後不得再聲請。

Q5什麼是准許提起自訴?

民國112年取代交付審判的制度,告訴人對不起訴/緩起訴再議遭駁回後,得委任律師聲請法院准許自訴。

Q6撤回後書記官會做什麼?

依第二項,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使被告知悉案件已終結。

Q7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怎麼撤回?

在法院裁定前,向繫屬法院提出書面撤回狀即可。

Q8撤回前要先確認什麼?

先與律師確認撤回後是否還有其他途徑(一般自訴、民事求償);若為和解,先簽和解書再撤回。

Q9撤回有時間限制嗎?

沒有具體天數,但窗口在法院裁定前;一旦裁定即無撤回可能。

Q10撤回要不要繳費或寫特定格式?

以書面撤回狀向法院提出即可,本條未設特別費用要件,細節依法院作業。

Q11撤回 vs 被法院駁回差在哪?

撤回是主動、保留體面(常因和解);駁回是法院實質否定,且裁定不得抗告。兩者都不能再聲請。

Q12撤回准許提起自訴後還能走一般自訴嗎?

本可自訴的案件可以;非告訴乃論罪等本不能自訴者則無路,須先與律師確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drawdismissed
發動者聲請人主動撤回法院認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而駁回
能否再聲請不得再行聲請(第258條之2第三項)不得再聲請,且裁定不得抗告(第258條之3第五項)
策略體面保留主動權,常用於已達成和解經法院實質否定

withdraw

發動者
聲請人主動撤回
能否再聲請
不得再行聲請(第258條之2第三項)
策略體面
保留主動權,常用於已達成和解

dismissed

發動者
法院認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而駁回
能否再聲請
不得再聲請,且裁定不得抗告(第258條之3第五項)
策略體面
經法院實質否定

立法沿革 2

(0910118 增訂)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   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裁定前,或於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若聲請人已無不服,自得准其撤回,增訂第一項。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關係被告之權益甚鉅,故於第二項規定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但為免案件久懸未決,復於第三項規定撤回之人,不得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以資慎重。

(1120530 修正)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   撤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立法理由一、配合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爰修正本條各項規定。   二、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程序,於法院為相關准駁裁定後即已終結,故第一項明定其聲請僅得於法院裁定前撤回之。至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者,就其自訴之撤回,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一項前段,乃適用第二編第二章之相關規定辦理,附此敘明。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被告名詞
(09101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裁定前,或於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若聲請人已無不服,自得准其撤回,增訂第一項。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關係被告之權益甚鉅,故於第二項規定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但為免案件久懸未決,復於第三項規定撤回之人,不得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以資慎重。

(1120530 修正)

一、配合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爰修正本條各項規定。   二、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程序,於法院為相關准駁裁定後即已終結,故第一項明定其聲請僅得於法院裁定前撤回之。至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所定期間內提起自訴者,就其自訴之撤回,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一項前段,乃適用第二編第二章之相關規定辦理,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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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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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58-2 條規定:「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撤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撤回准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5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5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