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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

  1. 1.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2. 2.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3. 3.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4. 4.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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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得於10日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Q · 檢察官不起訴、再議又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告訴人對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的處分不服時,得自收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若裁定准許,告訴人即可自任原告提起自訴;受委任律師並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偵查卷宗及證物。此為2023年取代舊「交付審判」的換軌設計。

白話解讀

檢察官不起訴,你聲請再議,上級也駁回了。整個檢察體系用兩道關卡告訴你:我們不打算追究這件事。到這裡,絕大多數人會放棄。但法律在這個看似死胡同的地方,開了一道只有10天壽命的暗門。你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如果同意,你就不再需要靠檢察官,你自己變成控方。這個制度在2023年經歷了根本性改造:以前叫「交付審判」,法院裁定等於直接視為起訴,被告沒有選擇權;現在改成「准許提起自訴」,法院只是給你一張許可證,你拿到之後還要自己決定要不要真的提起自訴。更關鍵的是,受委任的律師可以閱覽偵查卷宗。這意味著你終於能看到檢察官手上到底有什麼證據、為什麼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份卷宗閱覽權,是你在整個再議過程中從未擁有過的武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是不起訴處分的最終司法救濟管道。當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且再議遭上級檢察署駁回後,告訴人得於10日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裁定准許者,告訴人即取得提起自訴的資格。本條於2023年將原「交付審判」制度改為「准許提起自訴」,並明定受任律師之閱卷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檢察官不起訴又駁回再議怎麼辦?

可於收受駁回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Q2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有期限嗎?

有,10日,自處分書送達日起算,逾期不受理且無延長機制。

Q3可以自己聲請嗎?

不行,本條強制律師代理,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Q4律師可以看偵查卷宗嗎?

可以,受委任律師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涉密部分得限制。

Q5准許提起自訴和交付審判差在哪?

交付審判時代法院裁定即視為起訴;現制法院只發許可,告訴人須自任原告提起自訴。

Q6法院准許後我要做什麼?

須在法院指定期間內正式提起自訴,並自任原告準備證據、出庭。

Q7法院駁回聲請還能抗告嗎?

不得抗告,案件到此確定。

Q8依法不得自訴的案件還能聲請嗎?

原則不得,但第321條前段、第323條第1項前段情形為例外,仍可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kofu_shinpannew_zhunxu
法院裁定效果裁定交付審判即視為起訴僅核發許可,須告訴人自行提起自訴
原告角色由國家承擔(視為公訴)告訴人自任原告(透過律師)
後續負擔拿到裁定即結束自備證據、出庭攻防的持久戰
被告程序保障無選擇權裁定前得陳述意見(§258-3 III)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62条(付審判請求・準起訴手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60조(재정신청)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10条(自訴案件・公訴轉自訴)
🇩🇪 德國StPO § 172(Klageerzwingung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85(plainte avec constitution de partie civ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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