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原則不得提起自訴不得聲請,例外直血尊、配偶、以始偵查不得自訴
allie1006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刪除第四項規定
jssu0111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修法了,沒更新啊⋯⋯
aiko1013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2023.5/30修法通過交付審判改為向一審法院(合議庭)聲請准許自訴,尚未公布施行日期。已繫屬之案件依修正後的方式終結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交付審判制度(實務少見)
I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強制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II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III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