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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2.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3.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4.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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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審判制度(實務少見) I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強制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II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III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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