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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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規範上級檢察署對再議的裁決:駁回、撤銷原處分、命令再偵查、命令起訴四種結果。駁回後 10 日內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Q · 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之後,告訴人還有什麼路可走?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上級檢察署的再議裁決有四種結果:駁回、撤銷原處分、命令再行偵查、命令起訴。收到駁回處分書並非「徹底結案」,反而開啟第 258 條之 1「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入場資格。告訴人有 10 日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由法院獨立審查檢察官的不起訴決定是否妥當,這是檢察體系外部的最終監督機制。
白話解讀
原檢察官把你的再議案卷送上去之後,球到了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手上。他的裁決只有兩種結果,沒有中間地帶。第一種:駁回,代表他認為原檢察官的判斷沒問題,你的再議到此為止(但還有下一步,見第258條之1)。第二種:有理由,但處理方式要分兩條線。如果原本是撤銷緩起訴的情形(第256條之1),直接撤銷原處分,被告回到緩起訴狀態。如果原本是不起訴處分(第256條),上級會看偵查做得夠不夠完整:不夠完整就命令重查,夠完整就直接命令起訴。注意用詞:是「命令」,不是「建議」。上級檢察署認為該起訴,原檢察官就必須起訴,這是檢察體系的上命下從。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規範上級檢察署對再議聲請的裁決規則。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時應駁回;認為有理由時,撤銷緩起訴情形應撤銷原處分,不起訴情形則依偵查完備度決定命令再行偵查或直接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本條為檢察一體原則下的內部糾錯規範,也是告訴人後續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程序前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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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規定什麼?▾
規範上級檢察署對再議聲請的四種裁決方式:駁回、撤銷原處分、命令再行偵查、命令起訴
Q2再議被駁回還能怎麼辦?▾
10 日內委任律師依第 258 條之 1 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由法院獨立審查
Q3上級檢察長可以命令起訴嗎?▾
可以,這是檢察一體原則的展現,上級認為偵查已完備就可直接命令原檢察官起訴
Q4命令再行偵查跟命令起訴差在哪?▾
前者用於偵查不完備時、後者用於偵查已完備但結論應該起訴的情形
Q5上級可以親自偵查嗎?▾
可以。第一款明定上級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跳過原檢察官
Q6撤銷緩起訴跟撤銷不起訴處理方式一樣嗎?▾
不一樣,撤銷緩起訴直接撤銷原處分回復緩起訴狀態,撤銷不起訴需區分偵查完備度
Q7被告對再議結果有救濟管道嗎?▾
被告主要救濟集中於緩起訴撤銷後的再議(第 256 條之 1),駁回後無進一步檢察體系內救濟
Q8上級駁回的處分書要怎麼確認送達日?▾
看處分書末頁的送達證書,10 日聲請期間以實際送達日起算,非作成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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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駁回 | 撤銷原處分 | 命令再行偵查 | 命令起訴 |
|---|---|---|---|---|
| 適用前提 | 再議無理由 | 撤銷緩起訴且再議有理由 | 撤銷不起訴且偵查未完備 | 撤銷不起訴且偵查已完備 |
| 後續程序 | 告訴人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58-1) | 被告回到緩起訴狀態 | 原或他檢察官重新偵查 | 原檢察官提起公訴進入審判 |
| 對被告影響 | 確認不起訴/緩起訴維持 | 緩起訴條件繼續生效 | 案件重啟,再次接受偵查 | 進入正式審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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