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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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256條之1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256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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