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7 條
- 1.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 2.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 3.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 4.原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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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7 條規定,再議聲請先由原檢察官審查:有理由則撤銷原處分,無理由送上級檢察署,逾期則駁回。
Q · 聲請再議後,是誰先看我的聲請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7 條,聲請再議後第一個審查的是作成原處分的原檢察官本人。他認為有理由可自行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認為無理由才將卷宗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送交前,原檢察署檢察長還可介入,親自或指派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決定撤銷或維持原處分。
白話解讀
你遞出再議聲請書之後,很多人以為它會直接飛到上級檢察署。錯了。第一個讀到你聲請書的人,就是當初不起訴你案子的那個檢察官。他有兩條路:如果他看完覺得你說得有道理,他可以自己撤銷原來的處分,重新偵查或起訴。但如果他覺得你的理由站不住腳,他會把整個案卷連同證物一起送上去給上級檢察署。這裡有個多數人不知道的第三隻手:原檢察署的檢察長可以在案子送出去之前攔下來,親自審查或指派其他檢察官重新偵查。換句話說,你的案子在離開原檢察署之前,最多可能被三個人看過。大部分情況下,原檢察官不會自我推翻,但你的聲請書寫得夠有力,檢察長攔下來重審的機率就會提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57 條規範再議聲請在原檢察署的內部處理程序:原檢察官對再議聲請先行自我審查,有理由者撤銷原處分並續行偵查或起訴,無理由者送交上級檢察署;聲請逾期者應予駁回;送交前原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或命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據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構成原檢察官自審、檢察長攔截、上級終審的三層糾錯結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聲請再議後誰先審查?▾
作成原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原檢察官本人先審查,有理由就自行撤銷。
Q2再議聲請逾期會怎樣?▾
依第 3 項應直接駁回,不審查實體理由。
Q3再議被駁回是不是就輸了?▾
要分辨「逾期駁回」與「無理由送交上級」,後者代表案子仍在上級審查中。
Q4什麼是檢察長攔截?▾
送交上級前,原檢察署檢察長認必要時得親自或命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
Q5原檢察官會自己推翻不起訴嗎?▾
法律允許,認為再議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但實務上自我推翻比例不高。
Q6再議要在幾天內提出?▾
告訴人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被告對撤銷緩起訴處分亦為 10 日內。
Q7再議送上級後接著怎麼走?▾
依第 258 條由上級檢察署審查,得駁回、命令續行偵查或命令起訴。
Q8再議聲請書要寫給誰看?▾
形式上向上級聲請,但第一讀者是原檢察官,內容須同時說服他與檢察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path | trigger | legal_basis | result |
|---|---|---|---|
| 原檢察官認有理由 | 再議理由成立 | 第 1 項 | 撤銷原處分,續行偵查或起訴 |
| 原檢察官認無理由 | 再議理由不成立且未逾期 | 第 2 項 | 卷證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
| 逾期聲請 | 超過第 256、256-1 條期間 | 第 3 項 | 直接駁回,不審查實體理由 |
| 檢察長攔截 | 送交前檢察長認為必要 | 第 4 項 | 親自或命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撤銷或維持原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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