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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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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再議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起訴
  2. 2.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3. 3.聲請已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4. 4.原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57 條規定,再議聲請先由原檢察官審查:有理由則撤銷原處分,無理由送上級檢察署,逾期則駁回。

Q · 聲請再議後,是誰先看我的聲請書?

原本不起訴你的那位檢察官先看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7 條,聲請再議後第一個審查的是作成原處分的原檢察官本人。他認為有理由可自行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認為無理由才將卷宗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送交前,原檢察署檢察長還可介入,親自或指派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決定撤銷或維持原處分。

白話解讀

你遞出再議聲請書之後,很多人以為它會直接飛到上級檢察署。錯了。第一個讀到你聲請書的人,就是當初不起訴你案子的那個檢察官。他有兩條路:如果他看完覺得你說得有道理,他可以自己撤銷原來的處分,重新偵查或起訴。但如果他覺得你的理由站不住腳,他會把整個案卷連同證物一起送上去給上級檢察署。這裡有個多數人不知道的第三隻手:原檢察署的檢察長可以在案子送出去之前攔下來,親自審查或指派其他檢察官重新偵查。換句話說,你的案子在離開原檢察署之前,最多可能被三個人看過。大部分情況下,原檢察官不會自我推翻,但你的聲請書寫得夠有力,檢察長攔下來重審的機率就會提高。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57 條規範再議聲請在原檢察署的內部處理程序:原檢察官對再議聲請先行自我審查,有理由者撤銷原處分並續行偵查或起訴,無理由者送交上級檢察署;聲請逾期者應予駁回;送交前原檢察署檢察長得親自或命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據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構成原檢察官自審、檢察長攔截、上級終審的三層糾錯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再議被原檢察官直接駁回,是因為我寫的理由不好嗎?

不一定。依第三項,逾期的再議聲請直接駁回,連理由都不看。被駁回時應先確認是「逾期駁回」還是「無理由送交上級」。逾期駁回是程序死刑,但送交上級代表案子還活著。內行人提示:務必保留收到處分書的送達證書或回執,這是證明你沒逾期的唯一證據。

Q2檢察長真的會親自介入嗎?機率高不高?

第四項給了檢察長裁量權,「認為必要時」才會介入,實務上不常發生,但在社會矚目案件或明顯偵查不完備的案子機率較高。內行人提示:若再議狀能明確指出偵查程序瑕疵(如應傳喚的關鍵證人未傳喚),比起單純主張法律見解不同,更容易觸發檢察長的介入審查。

Q3檢察官不起訴怎麼辦?

可在收受處分書後 10 日內聲請再議,由原檢察官先審查,無理由才送上級檢察署。

Q4刑事訴訟法 257 條是什麼?

規範再議聲請在原檢察署的處理:原檢察官自審、逾期駁回、檢察長攔截、送交上級四種走向。

Q5什麼是再議的檢察長攔截權?

第 4 項規定送交上級前,原檢察署檢察長認必要時得親自或命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

Q6再議和上訴差在哪?

再議是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救濟、由檢察體系審查;上訴是對法院判決不服、由上級法院審查。

Q7再議聲請書怎麼寫才有力?

聚焦原檢察官漏查的證據、漏問的證人,具體指出偵查瑕疵,而非泛稱法律見解不同。

Q8再議要在幾天內提出?

告訴人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被告對撤銷緩起訴處分亦 10 日內,逾期駁回無補救。

Q9怎麼確認我的再議沒逾期?

保留處分書的送達證書或回執,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這是證明未逾期的唯一證據。

Q10再議送出後怎麼查進度?

可向原檢察署查詢是否已將卷證送交上級檢察署,確認案件處於哪一階段。

Q11逾期駁回和無理由送上級差在哪?

逾期駁回是程序終結、案子死亡;無理由送上級代表案子仍在上級審查、尚未終結。

Q12台灣再議 vs 德國強制起訴差在哪?

德國由法院介入命令起訴(StPO §172),台灣再議將糾錯留在檢察體系內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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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檢察官認有理由再議理由成立第 1 項撤銷原處分,續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無理由再議理由不成立且未逾期第 2 項卷證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逾期聲請超過第 256、256-1 條期間第 3 項直接駁回,不審查實體理由
檢察長攔截送交前檢察長認為必要第 4 項親自或命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撤銷或維持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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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檢察官認有理由
再議理由成立
原檢察官認無理由
再議理由不成立且未逾期
逾期聲請
超過第 256、256-1 條期間
檢察長攔截
送交前檢察長認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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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檢察官認有理由
第 1 項
原檢察官認無理由
第 2 項
逾期聲請
第 3 項
檢察長攔截
第 4 項

result

原檢察官認有理由
撤銷原處分,續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無理由
卷證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逾期聲請
直接駁回,不審查實體理由
檢察長攔截
親自或命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撤銷或維持原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62条(付審判請求・準起訴手続)及び検察審査会法(検察審査会による不起訴処分の審査)
韓國검찰청법 제10조(항고·재항고)및 형사소송법 제260조(재정신청)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德國StPO § 172(Klageerzwingungsverfahren,強制起訴程序)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85 et s.(plainte avec constitution de partie civi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170728 制定)

偵查應作筆錄,記載一切程序。   筆錄應由檢察官署名,蓋章。

(0231129 制定)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公署報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   聲請已逾前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原法院首席檢察官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0910118 修正)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原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立法理由一、法院組織法,已將「首席檢察官」之用語,改為「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二、被告不服撤銷「緩起訴」之處分,而聲請再議時,如原檢察官撤銷其處分,使回復至原來「緩起訴」之狀態,因無繼續偵查或起訴之問題,故於第一項設除外之規定。   三、配合增訂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前條」修正為「前二條」。   四、第四項增訂「或審核」之文字,以資適用。

(1121212 修正)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原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署更名之規定,爰酌予修正第二項、第四項之文字。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0170728 制定)

偵查應作筆錄,記載一切程序。   筆錄應由檢察官署名,蓋章。

(0231129 制定)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公署報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   聲請已逾前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   原法院首席檢察官認為必要時,於依第二項之規定送交前,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分別撤銷或維持原處分;其維持原處分者,應即送交。

(0910118 修正)

一、法院組織法,已將「首席檢察官」之用語,改為「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二、被告不服撤銷「緩起訴」之處分,而聲請再議時,如原檢察官撤銷其處分,使回復至原來「緩起訴」之狀態,因無繼續偵查或起訴之問題,故於第一項設除外之規定。   三、配合增訂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前條」修正為「前二條」。   四、第四項增訂「或審核」之文字,以資適用。

(1121212 修正)

一、為配合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署更名之規定,爰酌予修正第二項、第四項之文字。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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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57 條規定:「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