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6-1 條
- 1.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 2.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規定,被告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聲請再議,由上級檢察署審查撤銷是否合理。
Q · 緩起訴被檢察官撤銷了,還能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緩起訴被檢察官撤銷後,被告可在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狀寫明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轉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再議是被告唯一的救濟途徑,逾期未聲請,撤銷即確定、案件回復偵查,已完成的社區服務或已賠償的金額都無法取回。
白話解讀
256條保護的是告訴人,256條之1保護的是被告。場景是這樣的:你原本拿到了緩起訴處分,照著條件走。結果檢察官認為你違反條件或者在期間內又犯罪,把你的緩起訴撤銷了(依第253條之3)。撤銷意味著案子重新活過來,你可能被起訴、被判刑。但檢察官的撤銷判斷也可能有錯。也許你並沒有真的違反條件,也許那個「再犯」的認定有問題。這條給你一條反擊的路: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10天內,你可以寫書狀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處分書上也必須記載你可以向誰、在多少天內聲請再議。這是被告在緩起訴被撤銷時唯一的救濟管道。錯過這10天,撤銷就確定了,你做過的社區服務和賠過的錢一毛都拿不回來。
法律定性
撤銷緩起訴之被告再議,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撤銷原緩起訴處分後,被告於收受撤銷處分書十日內,以書狀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重新審查之救濟程序。它是被告在緩起訴遭撤銷、案件回復偵查時,體系內唯一的反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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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緩起訴被撤銷還能救嗎?▾
能,收到撤銷處分書十日內可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Q2撤銷緩起訴再議期限多久?▾
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逾期撤銷確定。
Q3再議書狀要寫什麼?▾
寫明不服理由,逐點反駁撤銷事由(條件違反或再犯之認定)。
Q4再議要向誰聲請?▾
經原檢察官轉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Q5撤銷緩起訴等於被判刑嗎?▾
不是,只是回復偵查階段,仍須重新偵查、起訴,法院才判罪。
Q6再議被駁回後還有救濟嗎?▾
被告再議駁回後無第二道救濟,撤銷確定,但偵審中仍有防禦權。
Q7已賠的錢或做過的義務勞務能要回嗎?▾
不能,已履行負擔不因撤銷而回復。
Q8處分書沒寫再議期間怎麼辦?▾
屬程序瑕疵但十日仍照算,應儘速聲請保權利(準用256條第2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56 | art_256_1 |
|---|---|---|
| 救濟主體 | 告訴人 | 被告 |
| 不服標的 |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 撤銷緩起訴處分 |
| 聲請期間 | 十日 | 十日 |
| 受理機關 |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檢察總長 |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檢察總長 |
| 再議遭駁回後 | 得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258-1) | 無第二道救濟,撤銷確定、回復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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