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 1.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 2.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 3.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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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十日內以書狀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Q · 檢察官不起訴,我不服可以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一項,告訴人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轉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重新審查(聲請再議)。但若該處分是你事先同意的(第253條、第253條之1),則不得再議。送書狀的對象是原檢察官,不是直接寄上級檢察署。
白話解讀
檢察官說不起訴,你覺得不對,你能怎麼辦?256條給了你一把鑰匙:聲請再議。具體來說,告訴人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10天之內寫一份書狀說明你為什麼不服,交給原來那個檢察官,由他轉送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重新審查。這不是上訴,是「讓長官看看下屬的決定對不對」。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不起訴或緩起訴是你事先同意的(第253條、第253條之1),你就不能反悔再議了。第三項藏了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安全網: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如果檢察官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但案件沒有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檢察官必須自己主動把案子送上級審查。換句話說,越嚴重的罪,系統的自我監督機制越嚴格。
法律定性
聲請再議是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賦予告訴人的救濟程序:在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以書狀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請求重新審查原檢察官的不起訴判斷,性質為檢察體系內部的自我糾錯機制,而非向法院提起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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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議成功的機率高嗎?▾
統計上不高,多數再議被駁回,但成功關鍵在書狀品質:是否指出檢察官具體的法律錯誤或證據遺漏。泛泛說「不服」幾乎沒用;若掌握偵查中未注意到的新證據(新監視器畫面、新證人)並寫進書狀,成功率會大幅提升,因為上級檢察署最在意「有沒有漏看什麼」。
Q2告發人也可以聲請再議嗎?▾
不行。再議權只有告訴人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提告的情形)。告發人收到處分書是為了告知結果,沒有再議權。但若你既是告發人也是被害人,是以告訴人身分提告的,就有再議權,關鍵在報案時的身分認定。
Q310天是從哪天開始算?▾
從你實際收到處分書正本那天起算,不是處分書上的日期。寄存送達者從寄存日起10天後生效。收到當天不算,從隔天起算10天;第10天若為假日,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Q4不起訴處分書收到怎麼辦?▾
10日內以書狀敘明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聲請再議;逾期不得聲請。
Q5聲請再議是什麼?▾
告訴人請求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原檢察官不起訴判斷的救濟程序,非向法院上訴。
Q6什麼叫職權再議?▾
重罪因證據不足不起訴且無人可再議時,原檢察官須依職權主動送上級審查。
Q7再議和准許提起自訴差在哪?▾
再議由上級檢察署審查(檢察體系內),准許提起自訴由法院審查(再議駁回後的下一步)。
Q8再議書狀怎麼寫?▾
逐點反駁處分書理由,指出被忽略的證據、調查漏洞與法律適用錯誤,附上偵查中未提出的新證據。
Q9再議期限10天怎麼算?▾
從實際收到處分書翌日起算,收到當天不算,第10天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Q10再議書狀要交給誰?▾
交回原檢察官,由其轉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不是自己直接寄上級。
Q11再議被駁回後怎麼辦?▾
10日內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第258條之1),由法院審查不起訴妥當性。
Q12告發人 vs 告訴人 誰能再議?▾
只有告訴人能再議;告發人無再議權。若既告發又是被害人,以告訴人身分提告者有再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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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審查機關 | 期限 | 性質 |
|---|---|---|---|
| 聲請再議(§256) |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 | 收到處分書10日內 | 檢察體系內部審查 |
| 准許提起自訴(§258-1) | 法院 | 再議駁回後10日內 | 由法院審查不起訴妥當性 |
| 自訴(§319) | 法院 | 不受前述限制 | 被害人不經檢察官直接訴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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