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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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3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再議:10日
職權再議: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嫌不足不起訴/57條緩起訴+無得聲請之人
yyhan48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I強制再議制度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法定期間內具狀再議)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Exc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
實務不起訴書的最後通常會註明: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實務原檢察署上呈再議案件之通知(正本: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副本:當事人):
經「原檢察官」向(例如原檢察署經核認為無理由,依法陳送,請鑒核)「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再議案件本來就會先到原檢察官手上,這個機制的目的,跟「訴願」有點像,希望讓原檢察官先審視自己的偵查是否有瑕疵?檢視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原檢察官檢附自己對於再議的意見後,往上陳送到上級檢察署,由上級檢察署審查再議是否有理由。
參考自
https://www.lawyerli.tw/l/提起再議後,收到地檢署「認無理由」公文,是什麼意思?/
II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III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檢察一體)聲請再議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