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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刑字第 66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不起訴處分確定案件,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固不得再行起訴,惟上級監督長官本於監督權之作用,復令偵查,以明有無再行起訴之原因,則非法之所禁

全文內容

不起訴處分確定案件,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固不得再行起訴,惟上級監督長官本於監督權之作用,復令偵查,以明有無再行起訴之原因,則非法之所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指刑字第 66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09 月 05 日發布,要旨:不起訴處分確定案件,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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