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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義文允字第 92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業務簡報暨座談會紀錄事項

主旨

關於 部長視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業務簡報暨座談會紀錄肆、自由發言十二,呂檢察官丁旺建議事項 (三) 之1部分,經本署研議意見報奉法務部核復:「核無不合」,茲提示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二,請照辦。說 明:一 依 法務部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 82 檢字第二四九八三號函辦理。

二 前開會議紀錄肆、自由發言十二,呂檢察官丁旺建議事項 (三) 之1部分:「聲請再議案件高檢署未開庭訊問,嚴重違背法理,如能開庭訊問,則在高檢署即可將該案件終結,否則再予發回,徒增訟累。」本署研議結果認為審核再議案件,認再議之聲請為有理由者,如偵查尚未完備,應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明文。惟為加強二審檢察功能,二審檢察官審核再議案件,如認偵查尚未完備,簽報檢察長發回續查時,應明確逐一列舉應行調查之事項,避免一再發回,此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第四點 (三) 規定甚明。又本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各署八十年度一、二審檢察官業務座談會決議:「再議案件,各二審法院檢察署必要時得自行調查,儘量避免發回續查」,業經本署於八十年七月二日以檢彥文允字第四九五七號函提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分院檢察署,並副知本署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照辦在案。茲為貫徹實行,各二審檢察署應確實依照上開規定加強辦理,儘量避免發回續查,以疏減訟源。

三 檢附 部長視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業務簡報暨座談會紀錄本及本署八十年七月二日檢彥文允字第四九五七號函影本各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義文允字第 92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1 月 30 日發布,要旨:關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業務簡報暨座談會紀錄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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