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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義文清字第 74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再議案件高檢署審核後,認有補正之必要,檢卷函發原地檢署查明 (屬程序上者如告訴抑告發不明等) ,是否係屬發回續查尚有疑義,此類案件地檢署宜否再行分案疑義

主旨

本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各署十三年度一、二審檢察官業務座談會臨時動議:(一) :「再議案件高檢署審核後,認有補正之必要,檢卷函發原地檢署查明 (屬程序上者如告訴抑告發不明等) ,是否係屬發回續查尚有疑義,此類案件地檢署宜否再行分案,請作明確之規定。」經決議:「高檢署函請補正,與發回續查有別,似以不另行分案為宜。為避免困難,由高檢署研究後,作統一之規定。」一案,謹加具本署研究意見如說明一,請 鑒核。

說明

一 本署研議結果,認以另分「他」案為宜,理由如左:

(一) 目前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分他案外,其他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均未分案。未分案之地檢署,係以原案號進行調查或電話通知訴訟關係人查明補正事項。

(二) 函請補正之公文,如未分案,原承辦檢察官又漏未處理時,原地檢署將難以追蹤查催。若予分案,資料室即有案可查,並有辦案期限之約束。如有稽延,研考科可適時通知檢察官促請儘速查明應補正之事項。所屬各地檢署能迅速補正,本署暨各高分院檢察署方能迅速處理。

(三) 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三點第 (42) 項之規定,凡不屬該要點所列之其他案件,均可分「他」案處理,本署暨各高分院檢察署審核再議案件,函請原地檢署補正時,並非命令續行偵查,亦非前述要點所列之各種案件,不宜以「他」案以外之字號分案。

二 檢陳原會議紀錄節本乙份。 (省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義文清字第 74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再議案件高檢署審核後,認有補正之必要,檢卷函發原地檢署查明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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