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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令刑(二)字第 41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查同一案件,經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如經確定,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得再行起訴外,別無救濟之法。 (參照十九年院字第三一五號解釋) 本件所呈情形,依二十年院字第四七○號解釋,被害人死亡,其配偶與其他親屬得各自行使其告訴權,既再經有告訴權人之告訴,仍應繼續偵查,但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定可以再起訴之新事實、新證據或再審原因,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全文內容

查同一案件,經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如經確定,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得再行起訴外,別無救濟之法。 (參照十九年院字第三一五號解釋) 本件所呈情形,依二十年院字第四七○號解釋,被害人死亡,其配偶與其他親屬得各自行使其告訴權,既再經有告訴權人之告訴,仍應繼續偵查,但非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定可以再起訴之新事實、新證據或再審原因,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令刑(二)字第 41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查同一案件,經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如經確定,依現行刑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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