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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051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對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該行為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等之裁判確定,行政罰之裁處即無一事二罰之疑慮,因此,仍得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裁處之

主旨

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為緩起訴處分後,行政機關得否對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予裁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9 年 1 月 28 日防檢秘字第 0991508153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其立法說明認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該行為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少年事件)之裁判確定,行政罰之裁處即無一事二罰之疑慮,故第 2 項規定此時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準此,上開規定之「得」字,係賦予行政機關裁罰權限之意,而與裁量無關(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第 112 頁及行政罰法解釋及諮詢小組會議紀錄彙編,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5 次會議紀錄相關討論發言,第 353 頁以下參照)。是一行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本部 97 年 6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20395 號函參照)行政機關仍應依行為人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之。

正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990051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對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該行為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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